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書面訴訟請求。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依據。
民事起訴狀內容包括: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起訴狀”。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首行縮進兩個字格),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同案原告為二人以上,應壹壹寫明。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應按責任大小的順序寫明。如果原告或被告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及其與原告或被告的關系。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果有第三人,應寫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等。如果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果原告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後或其法定代理人項後寫明代理律師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案由。(首行縮進兩個字格)
(4)訴訟請求。(首行縮進兩個字格)寫明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問題,即訴訟標的。依確認之訴、變更之訴和給付之訴的不同請求,具體寫出。
2.正文
(1)事實部分。(首行縮進兩個字格)應寫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以及雙方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情節和後果。壹般應以時間順序,既要如實地寫明案情,又要重點詳述被告侵權的行為後果。
(2)理由部分。(首行縮進兩個字格)要根據案情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闡明原告對本案的性質、被告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
(3)證據。(首行縮進兩個字格)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夠證明案情的證據的名稱、件、數或證據線索,並寫明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此致”空兩格、“______人民法院”另起壹行居左頂格。
(2)原告簽名,如果是法人應加蓋公章。(居右)如果僅委托律師為原告代書起訴狀,可在訴狀的最後寫上代書律師的姓名及代書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居右)
(3)起訴時間。(居右)
4.附項(首行縮進兩個字格)
(1)本訴狀副本份數,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數提交。
(2)其他有關證據證明材料。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