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定義如下: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而根據《專利審查指南2010》的規定,在判斷新穎性應當以這兩個原則進行:
1.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2.單獨對比
在妳這個問題中,前案是否影響新申請的新穎性,關鍵在於前案和新申請是否屬於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新申請相對與前案缺少技術特征C,如果該技術特征是可有可無的,那麽新申請和前案實質相同,這個時候就新申請就不具備新穎性,而如果C是某個很重要的技術特征,在缺少了C的情況下,新申請能解決不同的技術問題,那麽這個新申請就是具有新穎性的。
同樣根據《專利審查指南2010》的規定,在判斷創造性的時候就比較復雜了,壹般根據三步法進行,首先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由於本題中只有前案和新申請,因此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就是前案,其次是確定新申請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最後判斷新申請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具有顯而易見性。
在三步法中,如果第二步確定新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前案相同,這個時候具有創造性的可能性就比較低,但也不排除具有創造性可能性,比如缺少了C能夠帶來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三步判斷是否具有顯而易見性則比較復雜,壹般會考慮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會想到,在不同的案例裏有不同的判斷標準,並沒有不變的程式。
綜上所述,就您給出的信息而言,並沒有標準答案,具體的問題需要在實踐中給出更多的信息來進行判斷,上述只是壹個總的判斷原則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