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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和技術轉讓有什麽不同?

專利轉讓包括兩個意思:壹個是申請中的專利,轉讓申請權,由受讓人繼續進行申請程序,審核通過後獲得授權,成為專利權人;另壹個是已經授權的專利,直接轉讓擁有的專利權。無論哪種權利的轉讓,都需要經過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同意,才能進行後續的轉讓手續(此處不涉及因權利糾紛導致的轉讓)前期工作做好以後,即可開始辦理轉讓手續:

1、需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可在專利局網站下載),明確專利號(或者申請號)、專利權人(或申請人)、發明創造名稱,以及轉讓人和受讓人信息。

2、提交證明文件: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3、將上述兩份文件郵寄,或者面交至專利局,或者專利局位於地方的代辦處。

4、自提出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轉讓手續的辦理比較簡單,可以自己直接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魚爪)。專利局壹般會在2到6個月內發手續合格通知書(告知專利權人或申請人由轉讓人變更為受讓人),雙方也可以通過專利局網站查詢到變更結果,表明轉讓成功。如果雙方想要通過文件來證明,可以請求專利局辦理壹個專利登記簿副本,上面會詳細記載該專利的法律狀態。

我國專利轉讓通常以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整體的專利轉讓,實施獨占許可,所謂的轉讓專利的所有權,10年的自主產權。如專利權人(發明人)將整體專利轉讓給壹個企業,在雙方簽訂轉讓合同之後,發明人(專利權人)僅剩發明權。

2、專利實施排他許可,是壹家企業買斷該專利,僅專利權人與這個家企可以使用該項技術,不可以將該專利再次轉方給第三方。

3、專利實施普通許可,是專利權人授權於某個企業或個人生產該專利,亦可授權多家企業或個人。

專利技術轉讓:即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可以把專利技術轉讓給A,B,C,D,E等很多家公司,人人都能用,只要有人付錢,理論上收益無上限,同時,風險也比較大,如果技術落後或被革新或是被山寨後,就沒人再買了,壹分錢都收不到。

專利買斷:專利持有者將該專利賣給它人,賣了就沒了,和妳沒關系了,壹次性拿壹筆錢走人,無風險,收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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