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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貿易中應註意的問題

訂立專利許可合同時,應當註意以下幾點:

1.專利權有效。

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將成為社會免費使用的技術,沒有人可以支付專利費。所以,首先,合同簽訂的時候,專利權應該是有效的。即專利權當時沒有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

其次,合同期限應在專利保護期限內。應當明確約定合同期限,並確定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專利保護期限。

第三,合同可以約定專利權終止後,合同也隨之終止。專利權人未繳納年費的,或者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專利權終止,不再受法律保護。專利權終止後,被許可人將不必支付未來的專利使用費。

2.合同可以約定專利權人應當向被許可人提供和交付與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除了專利說明書中公開的技術信息外,專利權人還經常保留壹些未完全公開的技術信息。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其他必要的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專利權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所有者。

如果合同涉及的專利技術存在權利瑕疵,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糾紛。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合同可以約定專利權人應當保證自己合法占有該技術,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履行和實施還應當註意: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壹定要註意,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不要再繳納專利費。

應當明確的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賦予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而不是轉讓專利權的所有權。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不得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技術。

專利許可合同的訂立應當公之於眾。因此,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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