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許可有哪幾種類型?
專利許可的種類可根據其性質、範圍、權限來劃分。按許可性質劃分,可分為合同許可、計劃許可和強制許可。按許可方所授予被許可方的權利和範圍大小,可分為:
1、獨占許可
是指被許可方不僅取得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實施某項專利技術的權利,而且有權拒絕任何第三者,包括許可方在內的壹切其他人在規定的時間、地域內實施該項技術。
2、排他許可
亦稱獨家許可,即在壹定地域,許可方只允許被許可方壹家而不再許可其他人在該地域內實施其專利,但許可方仍有權在該地域內實施。就是說,獨家許可除了不能排斥許可方本人實施以外,與獨占許可基本相同。
3、普通許可
亦稱非獨占性許可。是批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使用某項專利,同時許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技術,以及再與第三方就同壹技術簽訂許可合同的權利。
4、從屬許可
又稱從屬許可。這種許可的被許可方在得到許可方同意的條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許可第三方實施其專利。分許可的條件必須在許可合同中予以說明,如未說明,即使是獨占許可,也不能認為具有再許可權。
5、交叉許可
又稱互惠許可、相互許可、互換許可。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在壹定條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專利實施權的壹種交易。交叉許可壹般不涉及使用費支付,僅限於交換技術範圍及期限等。如果兩項專利的價值不相等,其中壹方也可給另壹方壹定的補償。
二、專利許可有哪些程序
1、當事人的選擇
(1) 許可方對被許可方的選擇:壹是確認被許可方的法人資格和經營範圍。如果被許可方缺乏進行許可貿易的主體資格,不具有按照自己的意誌和條件從事許可貿易的能力,就不能成為貿易的夥伴。二是評估被許可方的實施條件和資信狀況。實施條件,是指被許可方具有與使用專利技術相適應的生產工藝、原材料、廠房設備、必要的生產操作技術人員,以及有效的經營動作機制和銷售市場網。資信狀況,是指被許可方的實施誠意和履約信譽。
(2) 被許可方對許可方的選擇:要求許可方保證自己是所許可專利技術的真正所有權人或僉持有人;分析許可方所提供的專利有效性的強度、技術本身的價值以及市場大小和長遠的需求;明確許可方為實施專利技術所提供的技術協助、服務和其他方面的範圍;調查許可方的技術實力、經營作風和商業習慣。
2、機會研究
機會研究是探求所設想的專利項目實施的機會是否存在。其研究結果,用項目建議書表達。
機會研究可以分為兩大類。壹類是“壹般性的機會研究”,通常是指或立足於地區,或立足於行業,或立足於資源優勢而作的探求發展機會的研究。再壹類是“特定項目的機會研究”,通常是從盡可能多的“壹般性的機會研究”的信息,例如各種規劃、統計、研究報告來鑒別某個項目意圖,並把意圖轉化為值得進壹步分析研究的各個因素。壹個項目的意圖,也許是想改進、發展或開拓某種專利產品的生產與銷售,那麽就應該通過對規劃、統計、研究報告等所提供的信息分析,來驗證和修訂原來的項目意圖。
機會研究就其實質來說是探求機會,即經過研究驗證擬實施項目的機會是否存在。機會如果存在,就可以考慮進入可行性研究。
3、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對項目的所有內容,進行個別的和綜合的深入調查、分析和研究,提出具體的而且是可行的項目實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壹般包括以下內容:①概述與結論;②項目背景與歷史;③市場與項目規模,包括:需求與市場分析、產品及銷售預測、生產規劃、生產規模;④原材料與投入,包括:原材料、輔助材料、動力(公用系統)等投入的分析與供應規劃;⑤地點與場址,包括:地點與場址選擇以及環境影響的分析;⑥工程,包括:技術、設備選擇的分析和土建工程的配合,工程規劃;⑦項目組織與管理費用;⑧勞動力,包括:工人與職員;⑨項目實施進度;⑩財務與經濟的分析評價。
4、評價與決策
所謂評價與決策,就是把擬議中的項目放在經濟與社會的整體內加以分析,研究項目對經濟、社會的作用、貢獻與影響,然後作出實施或放棄項目的決策。
5、談判與簽訂合同
談判是簽訂合同的前提,簽訂合同是談判的結果。談判過程是雙方努力尋求對方都能接受的妥協點的過程。在談判前,要擬定談判方案,確定總體目標、具體策略、可能發生的分歧和解決的辦法;對在哪些條款上寸步不讓,哪些條款可以做些交換等,都應做到心中不數。在談判時,要充分運用好各種資料數據,采用靈活的談判技巧,爭取更多的利益。在起草合同條款時,要求做到文字簡潔,結構嚴謹,內容完整,責任分明,引用法律條款準確。正式簽字前,要反復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核,確保萬無壹失。
6、合同審批與備案
壹般專利許可合同,當事人簽字即可生效;但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應報專利局備案,涉外的專利許可合同,則應按照規定,分別批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省、市、自治區以及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濟貿易廳、局、委審批。
7、合同審批與備案
合同經過審批、生效後,執行合同的各項具體事務就由當事人雙方來進行。由於不同合同標的不同以及其他差異等,合同的執行並無固定模式,基本原則是:雙方都應自覺履行自己在合同上所承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