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有三種: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發明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產品發明應該是經過人工或機器制造的具有特定功能或特性的有形或無形物體。如機器、設備、儀器、藥品、化學品、合成氣等。但未經加工的天然產品不能作為發明專利,如天然寶石、礦石、石油等。方法發明是指生產、加工和制造產品的方法。這裏所說的方法可以是化學方法、機械方法和工藝方法等。,可以是新產品制造方法,也可以是現有產品的新制造方法。壹項發明可以是獨創性發明、改進發明、組合發明、實用新型等。實用新型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壹般來說,實用新型實際上是壹種結構發明,即通過特定的結構實現某種功能的產品發明。結構和功能密切相關的產品發明,可以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或者兩者兼有的專利保護。申請什麽樣的專利保護,往往是從發明的創造性、市場和技術本身綜合考慮的。外觀設計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由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必須是壹種產品,並且這種產品是可見的,具有壹定的形狀、圖案、顏色或它們的組合。這種產品不是精工細作,無法形成工業化大規模生產的工藝品。可以是產品本身,可以是產品的包裝裝潢,可以是產品的標簽等等。它可以是完整的產品,也可以是產品的壹部分。可以是專門針對產品外觀設計的,也可以是結合產品結構設計的。因此,外觀設計專利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保護某些產品的結構,即間接保護產品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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