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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定方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顏色或者其組合所作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凡國家有統壹科技術語的地方,應當采用規範用字。外國人的姓名、地名和專業術語沒有統壹中文譯名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的規定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具中文譯文;期滿未附的,視為未提交證明及證明文件。

第五條向專利局郵寄的所有文件,應當以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楚的,以專利局收到日為提交日,但當事人能提供證明的除外。

專利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達或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應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如果沒有委托獨家代理機構,文件應發送給請求中的第壹個簽字人或代表。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視為送達。

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後,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專利局的規定應當直接發送的文件,以送達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達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公告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壹個月後,該文件應被視為已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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