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人的義務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 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有哪些義務
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人的主要義務是:
1、保證自己是提供的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人,並且保證所提供的專利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合同約定的目的;
2、按照合同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3、承擔保密義務;
4、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讓與人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就同壹專利與第三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實施該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讓與人將在壹定地域或者期限內實施專利技術授與被讓與人後,自己不再享有在該範圍內、該期限內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發放實施許可該項專利技術的權利。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即讓與人在授與受讓人實施專利技術的範圍、期限內,同時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
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受讓人的主要義務是:
1、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
2、按照合同約定的範圍、方式、期限等實施專利技術,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年費。
3、未經讓與人同意,不得許可合同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技術。
4、承擔保密義務。
三、專利實施許可有哪些形式
1、壹般實施許可
又可稱為“普通實施許可”或“非獨占性許可”,即許*方授予被許*方在許可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同時許*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並可以繼續許可第三方在該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
2、排他實施許可
也可被稱為“獨家實施許可”或“部分獨占性許可”,是指許*方授予被許*方在壹定的條件下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保證不再許可第三方在已許可的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但許*方自己仍保留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
3、獨占實施許可
又被稱為“完全獨占性許可”,是指許*方授予被許*方在許可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地區和以約定的方式對所許可的專利享有獨占性實施權。其他人,包括許*方自己都不得使用該專利。
4、分實施許可
分實施許可又稱為“再實施許可”,是指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方經許*方的同意,在被許可的範圍內將專利權再全部或部分轉許可給第三方實施。
5、交叉實施許可
交叉實施許可又稱為“相互許可”,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權人在壹定條件下相互授予各自專利的實施權,即壹方在接受另壹方許可的同時或之後,向該另壹方授予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此外,專利實施許可還有兩種特殊的形式,即強制實施許可與推廣應用許可。強制實施許可是為了促進專利的實施與推廣,違背專利權人的意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而推廣應用許可則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