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上訴期屆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後,如果被告未能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判決規定的賠償金額,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應當填寫如下:
1.現金包括人民幣和有價證券。
2.銀行存款包括所有銀行,賬號,存款金額,是否以其他名義開戶。
3.動產應填寫所有動產的名稱、種類、數量、價值和存放地點。
4.對於房地產類別,應填寫房地產的名稱、位置、價值、抵押等信息。已抵押的,應附相關證據。
5.無形財產包括商標、專利、許可證及其相應的價值。
6.***應填寫**擁有財產的名稱、位置和價值,* * *所有人姓名,* * *份額和分配原則。
7.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股份、對第三方的債權、可獲得的收益及相應的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