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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劃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壹、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應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的,說明該事項屬於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因此,劃入方不能作為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同時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劃出方應按照公允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確認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則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壹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進壹步明確:“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是指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所稱“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是指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被劃轉資產的原計稅基礎計算折舊扣除或攤銷。

三、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壹條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壹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的規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投資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稅字[1995]048號文件第壹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第六條規定,“同壹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壹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五、印花稅。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規定,無償劃轉雙方應簽訂無償劃轉協議。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戶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有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因此,企業間不動產劃轉,劃出、劃入方均應當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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