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
下列進項稅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3)購買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65,438+0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進價×扣除率
收購價格,是指納稅人收購的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標明的價格以及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草稅。
購買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增值稅。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取得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
(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
(3)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購貨發票的,按照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購貨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進價和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
納稅人從批發和零售環節購進免征增值稅的蔬菜和部分鮮肉鮮蛋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
所謂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生產的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農產品所開具的普通發票。
(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行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貨物,稅率17%維持原抵扣。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本期用於生產的農產品已按稅率11%(扣除率)÷11%×(簡並稅率前扣除率-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