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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是初次分配還是再分配?

屬於,通俗點說,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屬於初次分配,不管區內收入性質如何,是國有還是民營;國家參與的分配是再分配,初次分配是指企業單位內部的分配,即按照生產中各生產要素的效率所帶來的總收入進行分配。所謂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勞動者獲得工資,貨幣資本獲得利潤和利息,人力資本(如技術、管理、信息等。)獲得獎勵(利潤),土地所有者獲得地租。再分配是指政府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通過稅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調整現金或實物在收入主體之間的分配過程,也是壹個重新調整要素收入的過程。財產性收入是指資本、技術和管理以及社會生產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即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不動產(如房屋、車輛、收藏品)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使用權取得的利息、租金和專利收入;財產經營的股息收入和增值收入等。

提高最低工資是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具體措施:

1,國家預算;

2.銀行信貸;

3.勞動力成本;

4、價格變動等方式;

5.最低生活保障;

6.稅收;

7.社會保險。

國家預算主要有以下特點:

1,預測性,在編制預算時,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預測,預測能收多少收入,根據社會管理和發展的需要安排支出。當客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意想不到的變化,無法實現原來預期的收入和安排的支出,需要及時調整預算;

2.合法性。國家預算不同於壹般預算。總預算可以由各方自行決定,國家預算的編制和確定必須按照壹定的法律程序進行。壹般由政府編制,國家權力機關批準;

3.完整性,國家預算是政府的基本財政收支計劃;

4、時間,政府預算必須是未來壹段時間的計劃,不宜三天壹次提交當局審批;

5.集中性是指預算資金是政府集中的財政資金,其收支規模、收入來源、支出方向、收支結構比例和預算結余,由國家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根據社會生產力水平、社會公眾的需要和政治經濟形勢的需要,集中安排和分配。

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公眾的需要,依靠公眾的力量,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行取得財政收入而形成的特殊分配關系。它體現了在壹定的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征收和納稅利益分配上的壹種特定的分配關系。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稅收具有強制性、免費性和固定性。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四條《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勞動者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夥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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