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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署名權怎樣進行轉讓?

隨著文化產業的發展,署名權是否可以轉讓的爭議越來越大。不少人持有支持署名權可以轉讓的意見,那麽作品署名權是否可以進行轉讓?作品署名權是否可以進行轉讓壹、版權轉讓或放棄署名權在違反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的情形時應受到嚴格禁止而絕對無效如學術論文的署名用於交易,這種行為違背學術道德應當無效。特別是雇傭他人撰寫自己的學位論文,這種騙取學位的行為也違反法誠實信用,理應受到法律的嚴厲禁止。二、在判斷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時,應考慮作品是否具有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壹)對於具有較高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作品,其署名權的轉讓和放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具有較高藝術價值的作品,其目的在於藝術的體現,而藝術性具有難於脫離於個人的個性因素,他人通常很難獨立創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其具有較高的不可替代性。美國版權法第壹百零壹條中對於視覺藝術作品的定義就排除了雇傭作品。(二)如果作品具有較高的可替代性,那麽轉讓或放棄其署名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如對於主要基於功能目的而創作的作品,不同人的創作都可以實現相同的功能性,因此功能性作品通常具有較高的可替代性。英國的《版權、外觀設計和專利法案》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精神權利例外的三種作品:計算機軟件、字體的設計和計算機生成的作品。可見,這三種作品具有較高的可替代性,其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應具有法律效力。三、判斷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的效力應考慮行業慣例和文化習慣例如公眾人物雇傭幽靈寫手撰寫特定作品的現象已經大眾所廣泛接受,那麽其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不應被法律所否定。四、我國司法實踐也認可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轉讓著作權法第十壹條第三款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該條款中的著作權包括精神權利。這些規定吸收了英美法系版權法中雇傭作品的規則,為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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