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標的
標的,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如貨物交付、勞務交付、工程項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壹切合同的必備條款。
標的的種類總體上包括財產和行為,其中財產又包括物和財產權利,具體表現為動產、不動產、債權、物權等;行為又包括作為、不作為等。
二 、標的物
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存的,壹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壹定有標的物。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擴展資料: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壹、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須為法律允許買賣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出賣人所有或有處分權的物。出賣人壹般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規定或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享有處分權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為出賣人,如抵押權人、經紀人、人民法院等。
三、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無須現屬於出賣人。以他人的物為買賣仍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該物的所有權並移轉於買受人,則因主觀不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無須現已存在。將來產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標的物的期限到來之時,該標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處理。
五、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無須買賣時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六、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須非出賣人特為買受人制造或由買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則,就不屬於買賣合同,而屬於承攬合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