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壟斷性”表現在保護模式和專利權的效力範圍上。專利權人借助國家權力實現個人對技術方法在特定時間和地域的掌管和控制:它是行政機關審查批準的獨占實施許可權和獨占銷售許可權。因此專利權壹開始就被理解為“特權”或“壟斷權”。專利權在保護模式方面與物權不同在於有行政機關介入。從表面上看,專利權人借助行政機關的審查批準的效力範圍,超出物的所有權確立的嚴格個人自治的範圍,向公權力效力範圍擴張,專利權人某種意義上行使了類似行政機關具有的“行政許可權”的權利形式。專利法特殊保護模式就是對技術方法公開“對價”的衡平機制。這種對價必須授權行政機關監督執行,因此才出現了行政機關介入審查的規範形式。按照傳統財產法構建技術,技術方法是不能被確認為“財產權”的。技術方法是內存在人腦中的。個人對其掌管、占有的自然狀態就是保密狀態下使用:壹旦表達,就變成“技術信息”。信息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壹旦公開,就失去了個人對其掌管的能力。因此技術信息不符合財產法保護的前提條件:公示而對抗第三人的自然排他性。因此知識活動在漫長的世紀不能給予私權。但技術方法因為能夠內化、物化為產品而不被破解,因此作為自然權利受到保護。權利人對其掌管、獲利的唯壹有效方式就是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使其在保密狀態下使用。這就是商業秘密的保護模式。商業秘密的權利客體本質與專利客觀本質應該沒有什麽不同,只是新穎性、創造性、價值性等客觀屬性和審查標準不同。商業秘密法許可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比如簽署保密協議等,加強其自己控制和保密的“私權力”。商業秘密保護模式客觀上刺激保密,只有保密才能使權利人獲利和保持競爭優勢。但對技術方法保密阻礙了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和技能提高。壹個智力勞動者,如果願意公開自己的創造性技術信息,國家將補償給權利人壹定時間、壹定空間的獨占使用權使其繼續保持因該技術而擁有的生產優勢地位。又因為技術方法公開後,會成為公知技術,其傳播的空間是該技術信息的邏輯範圍,因此,國家依據傳統財產權具有對人權與對世權的效力範圍,保證申請人獲得的權利具有物權所有權的效力範圍。專利權人借助國家強力實現了對技術信息的占有事實和實現了掌管能力,個人權利也從自治領域、限制領域擴張到了公***領域。個人權利發展成了個人權力。物權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演繹發展為專利權獨占權、實施權、許可權的“公化私權”的權利形態。比照傳統民法保護模式,在專利法中,傳統民法中使具體權利得以產生、變更、消失的“法律事實”在專利制度中演繹為專利機關直接審查許可的“制度事實”或創制事實,使專利權得以依法產生、變更和消失。在專利制度中,行政機關對私人技術發明結果的審查、確認、許可的行政職責與行政法中國家對公***利益和國家利益行使的管理責任是不同的:形象的說,專利行政審查機關只是根據國家對價的“合同條件”確認每壹筆“對價”的交易過程而已,法律沒有賦予其行使超過國家授權的其他行政特權。從法律上來說,其正當性不容質疑。專利產品因為是技術方法的“物化”,是專利權人行使對技術方法獨占權、實施權、許可權的必然後果,這樣,壟斷性專賣權就是專利權人在市場中的法定權利。其合法性使專利權人對專利產品市場份額的壟斷具有正當性;任何技術發明人的技術方法都是其智力創造的結果,因此,具有自然權利的正當性前提。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專利權人在專利機關獲得的權利證明書只是壹種“預期壟斷市場準入權”,或資格權。並不能夠直接用來消費。如果其不能變現為直接消費的物質財產和現實利益,就不具有市場刺激的作用。從財產法合理性理念來說,專利產品市場份額這張空白支票的“兌現”是經過專利權人或合法受讓人的市場投資、開發勞動完成的;更因為市場開發的“兌現過程”是壹種“搏弈”的結果,具有巨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專利機關開出的“空白支票”很可能是壹張“空頭支票”,因此,專利權的壟斷市場份額就成了專利法構建的專利權人財產價值“變現”的巨大空間,並刺激競爭者追逐、擴張該空間,實現預期市場份額的價值目標。因此專利權壟斷性符合作為經濟運行支撐的勞動創造價值的理念。專利權壟斷性的合法性使其在行政機關確權範圍內行使專利權,即便能夠形成壟斷性的市場優勢,也不能因此被認定為限制競爭而受到調整:專利制度設計的競爭目標是刺激全球技術進步。鼓勵科技創新就是鼓勵新技術申請專利和開發新的技術產品。也正因此,專利權才成為市場競爭法調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例外”。專利的公開性是指專利技術的公開。技術公開是指專利申請人必須以說明書等專利申請文件的形式充分公開其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內容。專利主管機關也應向社會公開通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壹方面使社會了解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監督專利權的授予;同時也為公眾提供發明創造信息和利用發明創造的機會。應該說,技術公開是發明人向社會換取專利權的條件,也是專利權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如果專利不公開公眾怎麽知道有此獨占技術,怎麽能去“尋租”專利的許可,獲取利益。也就是說,專利如果信息不對外公布的話,那麽就沒有壟斷權的概念,更不用談及專利權的利潤所在了。因此,專利的公開性是專利的內在特質和規律所導致的,是專利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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