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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起訴我專利侵權需要提供什麽證明

提供能夠證明沒有自己侵權的證據。具體法規如下: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釋義本條是關於專利侵權糾紛中現有技術抗辯權的規定。

壹、根據修改前的專利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在專利侵權案件中,被控侵權人如果要證明自己的行為不是侵權行為,途徑之壹是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申請;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部門可以認定被控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這壹過程往往程序復雜,耗時長。為防止惡意利用已經公知的現有技術申請專利,阻礙現有技術實施,幫助現有技術實施人及時從專利侵權糾紛中擺脫出來,這次修改專利法增加規定了關於現有技術抗辯權的規定。

二、根據本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如果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其無須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要求專利復審委確認案件中涉及的專利權是否有效。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部門壹旦認定被控侵權人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即可以直接認定被控侵權人不侵權。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定義,這裏所說的“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是指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或者設計。需要註意的是,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部門的這壹認定只是確定被控侵權人的行為是否侵犯專利權,而不是對專利權是否有效的認定。要否認專利權的有效性,依然要通過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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