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說,專利產品X是帶橡皮的鉛筆,新產品是帶鉛筆的某種繪圖圓規。***同的部件A為鉛筆。
甲方的專利產品的保護範圍有些窄,只保護A+B,而沒有保護A或者B,因此乙中只出現A是不在甲的權利要求範圍之內的。
如果有個專利,保護範圍是A鉛筆,那麽新產品Y就要侵權了。這個侵權可能是間接侵權,也可能是直接侵權,需要具體判斷下專利權利要求裏面的內容才能判斷。壹般間接侵權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只要他提供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
補充:
然後甲方對新產品Y申請專利,
獨立權利要求為Y,
從屬權利要求為A,
(這裏的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是Y=X+A,還有Y+A=X+A+A。)
乙方(廠家)沒有生產新產品Y,
而是生產了那個關鍵的零部件A並銷售給丙方(用戶)
(按照權利要求保護的範圍,乙方沒有任何責任!)
丙方從丁方(銷售商)購買產品X
(丁方沒任何責任 )
然後丙方用A和X自行裝配成新產品Y
(丙方直接侵權,甲方可以要求丙方賠償,賠償Y,觸犯了獨立權利要求。)
那麽甲方能否要求乙方進行賠償呢?
進行賠償時是賠償A還是Y呢?
這屬於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呢?
(由此看來,甲方的權利要求可能是寫錯了,導致本來應該保護的沒有得到保護。)
甲的權利要求這樣寫比較好:
1.壹種產品Y,所述產品Y包括X,其特征在於,所述產品Y還包括A。
2.壹種產品A。
壹***兩項獨立權利要求,把A作為獨立權利要求比較好。這時候要求保護的產品是Y=X+A,還有A。那麽乙和丙都有賠償責任,並且都是直接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