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種類;
(5)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
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解讀:該條是關於不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活動成果的規定。
1.根據該條規定,下列各種智力活動的成果不屬於專利保護範圍,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未知物質、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征和規律的發現和認識。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是壹種抽象的東西,是人的大腦進行精神智能活動的手段或過程。它只是引導人們對所表達的信息進行思考、判斷和記憶,不需要采用技術手段或遵守自然規律,不具備技術特征,因此不能授予專利權。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是指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直接對活著的人或動物實施的,不能因為涉及人體健康而被少數人壟斷的行為。
4.動植物品種。動植物品種是指用生物方法培育的動植物新品種。動植物是有生命的物體,是自然生成的,是大自然的產物,不是人創造的,不能用工業方法生產,所以不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創造性和可用性,所以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動植物品種可以受專利法以外的法律保護。
5.通過核轉化獲得的物質。主要是指利用加速器、反應堆等核反應裝置,通過核裂變、核聚變等方法獲得元素或化合物。因為核轉化得到的物質關系到國民經濟、國防、科研和公眾生活,關系到國家安全,所以不適合公開,大多數國家對這類物質不授予專利。
2.依照本法規定,可以對動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授予專利。這裏所說的生產方法是指非生物方法,主要不包括生產動物和植物的生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