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起訴後,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
二、財產保全有哪些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對經清點需要保全的財產,加蓋印章,防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產移至壹定場所並予以扣押,以防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財產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扣押的物品,但不得使用。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被申請人不得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資金。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3.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擔保或者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或者實物擔保的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貸款500萬元,以價值可觀的建築物作擔保,保證申請人能償還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使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拘留、提取被申請人勞動所得、禁止被申請人代理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全;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變賣,保持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行方式有非常明確具體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可以按照相關執行規定執行。
三、財產保全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采取財產保全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
2.利害關系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無權限的;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的內容,這是壹個給付的訴訟;
5.必須是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
6.申請必須在訴訟期間提出。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法院未裁定提供擔保,則不在此限。
四、財產保全的訴訟程序
壹.在訴訟中
1.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概念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需要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作出生效判決。法律
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壹段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揮霍有爭議的財產或者事後用於執行的財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還會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壹些有爭議的物品,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加以保護。
保存價格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壹,對有爭議的財產提起訴訟需要采取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本案的請求權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二是未來生效判決因主客觀因素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主觀因素包括: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產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易腐易腐,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會造成較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在壹審或者二審程序中,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但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壹般應由當事人書面提交。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裁定,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前,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如果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擔保的財產中獲得賠償。
第二,訴訟前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如果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訴前財產保全是壹種緊急保全措施,旨在保護利害關系人免受不可挽回的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為:
1.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有給付的內容,即申請人將來立案的訴訟請求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糾紛或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害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期間財產保全必須繳納保全費,參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使與被保全財產有關的糾紛通過審判解決。利害關系人在30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未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三。訴前行為
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采取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停止對專利權、商標權或者著作權的侵害,即“訴前停止侵害”,在程序法上稱為“訴前行為保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第9條和第10條規定,權利人有權對“非法粘貼商標或商號”、“假冒原產地標記和生產者”、“不正當競爭”采取適當的法律救濟措施,以有效制止這些違法行為,包括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訴前財產保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