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資產是指彩票機構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彩票機構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六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壹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庫存彩票、存貨等。
庫存彩票是指彩票機構購進的已驗收入庫的彩票,按實際支付價款計價。
存貨是指彩票機構在開展彩票發行銷售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彩票機構庫存的物資材料、電腦投註單和熱敏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十七條 彩票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應當按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庫存彩票應當按彩票品種分別核算。彩票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彩票出入庫制度,按彩票遊戲建立庫存彩票明細賬和臺賬,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定期核對庫存彩票明細賬、臺賬與總賬,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全面盤點清查。對於盤盈、盤虧及毀損、報廢的庫存彩票,彩票機構應當及時查明原因,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壹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壹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壹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四十九條 彩票機構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全面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五十條 彩票機構可以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在預計使用年限內,采用合理的方法計提折舊。
第五十壹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無形資產可以按規定進行攤銷。
彩票機構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對外投資是指彩票機構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彩票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彩票機構對外投資必須是與彩票發行銷售業務有關的項目,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彩票機構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五十四條 彩票機構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五條 彩票機構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