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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角標放在哪裏

參考文獻在論文正文中的上角標放在句號前。

參考文獻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現的先後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於方括號內。壹種文獻被反復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壹序號標示。

壹般來說,引用壹次的文獻的頁碼(或頁碼範圍)在文後參考文獻中列出。格式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頁碼(或頁碼範圍).”。

多次引用的文獻,每處的頁碼或頁碼範圍(有的刊物也將能指示引用文獻位置的信息視為頁碼)分別列於每處參考文獻的序號標註處,置於方括號後(僅列數字,不加“p”或“頁”等前後文字、字符;頁碼範圍中間的連線為半字線)並作上標。

作為正文出現的參考文獻序號後需加頁碼或頁碼範圍的,該頁碼或頁碼範圍也要作上標。作者和編輯需要仔細核對順序編碼制下的參考文獻序號,做到序號與其所指示的文獻同文後參考文獻列表壹致。另外,參考文獻頁碼或頁碼範圍也要準確無誤。

擴展資料

著錄用符號

參考文獻可使用下列規定的符號:“:”用於副題名、說明題名文字、出版者、制作者、連續出版物中析出文獻的頁數;“,”用於後續責任者、出版年、制作年、專利文獻種類、專利國別、卷號、部分號、連續出版物中析出文獻的原文獻題名。

用於叢書號、叢刊號、後續的“在原文獻中的位置”項;“(

)”用於限定語、期號、部分號、報紙的版次、制作地、制作者、制作年;“[ ]”用於文獻類型標識以及著者自擬的著錄 內容

;“?”除上述各項外,其余的著錄項目後用“?”號。

縮寫 著者、編者以及以姓名命名的出版者,其姓全部著錄,而名可以縮寫為首字母。如用首字母無法識別該人名時,則宜用全名。

出版項中附在出版地之後的州名、省名、國名等( 參見6.7.1.1) 以及作為限定語的機關團體名稱可照公認的方法縮寫。

期刊刊名的縮寫應按照本標準附錄 C ISO 4-1984 《文獻工作--期刊刊名縮寫的國際規則》的規定執行。

著錄數字時,須保持文獻上原有的形式。但對表示版次、期號、冊次、頁數、出版年等數字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版本用序數詞縮寫形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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