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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公司章程

餐飲公司章程範本

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地方接觸到章程。章程壹經規定,具有長期穩定性,不能不斷變更。起草章程要註意哪些問題?以下是我幫妳整理的餐飲公司章程樣本,希望對妳有幫助。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切實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為:餐飲服務、餐飲器具的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材料生產與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人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及其他相關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連鎖型產業經營,主要從事餐飲服務及其他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的出資總額為人民幣,其中“農香源”的產權為人民幣折價,“農香源”的專利權為人民幣折價和人民幣現金,公司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名稱

第九條。本公司由下列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住處

投資形式

出資額

儲備票據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十壹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2)公司的利潤。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65,438+0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股息的分配;

(二)參加東南大學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按照公司章程轉讓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共享東南大學的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提出建或質詢;

(六)被選舉為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分享公司清算時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設立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二)股東登記日。

(三)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應當重新置備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東南大學股份協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表決權在東南大學會議上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經全體股東壹致同意,每股65,438+0,000元,壹股行使壹表決權。

第二十條。東南大學聯合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壹條、東南大學例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應當在年度終了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召集臨時股東會議:

(壹)代表三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二)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東南大學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發出,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東南大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召開。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的,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東南大學會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東南大學的會議必須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才能召開,會議的決定必須得到出席股東半數以上(以表決權計算)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東南大學將行使以下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壹)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和通過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有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東南大學聯合會在前65,438+00名持股比例較大的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成員3至5人。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東南大學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負責召集東南大學聯誼會,並向東南大學聯誼會報告;

(2)執行東南大學聯合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提出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具備組織和諧、經營管理、開拓創新、勇於進取、勤勉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的基本條件下,按照持股比例由高到低在董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董事長或執行董事。除自然原因外,更換董事長必須有充分的理由,並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壹條。董事長不履行職責,不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會議主席由除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於董事會召開前10天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會議采用“壹人壹票”制,根據出席會議的人數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主席有權作出最後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簽字方為有效。

當董事會會議上的表決觸及某董事的個人利益時,該董事無表決權,但算作法定人數。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加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經理的行為侵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集東南大學臨時單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可以參與有關事項的討論,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8)經理應列席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超越授權範圍改變東南大學協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違反《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壹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為行使經理的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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