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包括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前者是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此適用民法中的壹般責任條款;後者是指行為人沒有過錯,但根據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法特別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從廣義上講,侵權行為是責任的基礎,但侵權行為不僅僅指因行為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還包括基於法律規定的責任。從廣義上講,侵權行為不僅包括過錯責任,還包括行為人基於公平原則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也是法律制度所產生的。
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自己的過錯直接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此適用民法中的壹般責任條款。特殊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過錯,但根據民法的特殊責任條款或特殊民法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