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專利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改正、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專利侵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
(2)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行為:專利侵權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
2.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侵權人遭受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消除影響:當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對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並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消除對專利產品的不利影響。
(3)刑事責任:按照專利法和刑法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確定支付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