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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版)

壹是落後的生產技術和設備

(1)農業和林業

1、濕法纖維板生產工藝

2、滴松香生產工藝

3、農村傳統老竈炕

4.以木材和樹根屑為主要原料生產土法活性炭。

5、超過生態承載力的旅遊活動和藥材等林產品的采集。

6、嚴重缺水地區建設灌溉造紙原料林基地。

7、種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流程

(2)煤

1,小煤礦與大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

2.山西、內蒙古、陜西、寧夏在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山東、河南、甘肅、青海、新疆在654.38+05萬噸/年以下(不含654.38+05萬噸/年)。長期停產建設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的“僵屍企業”煤礦;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滿足林區和邊遠山區居民生活需要或者承擔特殊供應任務,符合資源、環保、安全、技術、能耗標準的煤礦,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時保留或者延期。

3.無減硫措施且無達標排放用戶的高硫煤(含硫量高於3%)生產礦井,當地不能使用的高灰煤(灰分高於40%)生產礦井,高砷煤(動力煤砷含量超過80μg/g,煉焦煤砷含量超過35μg/g)生產礦井。

4、6AM、φM-2.5、PA-3煤浮選機

5、PB2、PB3、PB4礦用隔爆型高壓開關。

6.PG-27真空過濾器

7.X-1箱式壓濾機

8.ZYZ和ZY3液壓支架

9.不能實現洗煤廢水閉路循環的選煤工藝和不能達到粉塵排放標準的幹法選煤設備。

10.開采範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重疊的煤礦(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要求淘汰)。

(3)電力

1,常規燃煤火電機組(綜合利用機組除外),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不合格的燃油鍋爐和發電機組。

(4)石油化工和化學工業

1、200萬噸/年及以下的常減壓蒸餾裝置(青海格爾木、新疆澤普除外),明火高溫加熱生產油品的釜式蒸餾裝置,廢橡膠塑料土法精制工藝,焦油間歇法生產瀝青,單套粗(輕)苯精制裝置2.5萬噸/年及以下,單套煤焦油加工裝置5萬噸/年及以下。

265438+萬噸/年硫鐵礦制硫酸、硫磺制酸(邊遠地區除外)、平爐氧化制高錳酸鉀、隔膜燒堿生產裝置(可預留廢鹽綜合利用)、硫化鈉平爐和大鍋蒸發工藝、芒硝法矽酸鈉(矽酸鈉)、間歇焦化法二硫化碳。

3.不符合準入要求的單機容量小於5000噸/年的黃磷生產裝置包括鈣焙燒鉻化合物生產裝置、單機容量小於3000噸/年的普通硫酸鋇、氫氧化鋇、氯化鋇、硝酸鋇生產裝置、單機容量小於1000噸/年的氯酸鈉生產裝置、單爐容量小於12500 KVA的電石爐和高汞催化劑(氯化汞含量在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劑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產設備,使用甲醇鈉、甲醇鉀、乙醇鈉、乙醇鉀、聚氨酯、乙醛、燒堿、生物殺蟲劑和汞或汞化合物的局部抗菌劑的生產設備,鈉氨法氰化物和熔融氰化鈉的生產技術。

4.單線產能654.38+三聚磷酸鈉、六偏磷酸鈉、三氯化磷、飼料磷酸氫鈣、氫氟酸、濕法氟化鋁、開晶氟化物生產設備。

5.單線產能小於3000噸/年氰化鈉(100%氰化鈉)、1萬噸/年氫氧化鉀、1.5萬噸/年普通級白炭黑、2萬噸/年普通級碳酸鈣、1萬噸/年普通級無水硫酸鈉(鹽業)

6.半水煤氣氨液相脫硫、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法合成氨、壹氧化碳常壓變及全中溫變換(高變)工藝、不配套硫磺回收裝置的濕法脫硫工藝、不配套建設吹風氣余熱回收及氣化渣綜合利用裝置的固定層間歇煤氣化裝置、不配套工藝的冷凝液水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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