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出版合同不是印花稅列舉的憑證,不加蓋印花。印花稅征收範圍(1)經濟合同1,購銷合同。包括供貨、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合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不包括訂閱者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訂閱憑證。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署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各級電網相互供電除外)。電網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不征收印花稅。(生活繳費憑證不同於電網間的經濟合同)2。加工合同。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檢測等合同。(結合增值稅和消費稅)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承包、分包和轉包。4、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分包合同。5.財產租賃合同。6.貨物運輸合同。7.倉儲合同。8.貸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包括同業拆借)。包括融資租賃合同。9.財產保險合同。“家庭財產養老保障”屬於家庭財產保險性質,其合同列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照章納稅。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和其他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合同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解釋不包括專利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辦公室締結的合同。(兩者均適用於產權過戶文件)說明壹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他們所寫的合同沒有蓋章。解釋並比較四種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合同:①專利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控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人作為轉讓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該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的使用費的合同。(這兩種是公有和自有,按產權轉讓繳納印花稅-0.5 ‰) 3專利申請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特定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而訂立的合同。(四)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轉讓方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在雙方之間明確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的合同。(這兩類為無主或保密,按技術合同繳納印花稅-0.3 ‰) (2)產權轉讓按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讓,共有產權所有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五種轉讓文書。說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按產權轉移征收印花稅。說明專利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辦公室訂立的合同,按產權轉讓征收印花稅。(三)業務賬簿1,資金賬簿2,其他業務賬簿3。應明確“業務賬簿”的免稅範圍和免稅的壹些問題:(1)其他業務賬簿包括日記賬賬簿和賬簿明細分類。(2)對於采用壹級核算形式的單位,只貼花會計部門設置的賬簿;在分級核算的形式下,除會計部門的會計賬簿外,會計部門在其他部門和車間設置的明細分類賬也要按規定進行核算。(三)登記簿、統計賬簿、臺賬等。不屬於會計核算範圍或屬於會計核算範圍但未記錄金額的車間、門市部、倉庫不得蓋章。(四)有營業收入的事業單位,凡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業務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記錄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加蓋,不記錄業務的賬簿不加蓋;資金來源為自收自支單位的,其業務賬簿應當按照規定在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上加蓋印章。(五)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當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六)企業債轉股新增資金要按規定貼補。(七)企業改制中評估增加的資金,應按規定貼附。(4)權利、許可權、執照僅包括“四證壹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政府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出版社的工作人員不可能不知道出版合同不交印花稅,因為出版合同作為事業單位,應該很清楚國家對出版合同的這些政策。當然,如果要出版自己的作品,也要和那些正規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