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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的履行過程

出口合同是進出口雙方依法通過協商就各自在貿易中的權利和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出口合同執行流程,供您參考,歡迎閱讀!

出口合同的準備過程。商品(庫存);

二、證書(督促、審核、換證);

三、運輸(托運、報關、保險);

4.段(準備單據和結匯);

在中國的出口貿易中,貨物大多通過海運交付,而且大部分由我們安排,用信用證支付。下面,我們將根據我們安排的簡單海運CIF和即期議付信用證結算合同,介紹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環節和相關問題。其他貿易條件和支付方式的合同的基本做法基本相同,只是在壹些細節上有所不同。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1:庫存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2:催證、審證、改證。

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3:托運、報關、裝運、保險、裝運通知。

出口合同履行流程4:單證準備和結匯。

(1)備貨:按時、保質、保量履行合同的交貨義務,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數量和交貨期的要求備貨。

01,根據事先約定或采購合同安排生產或向生產或供應部門發貨;

02、核實並檢查質量、包裝、數量等。應收的貨物,並接受貨物;

03、即使部分貨物已經檢驗入庫,仍需按照出口合同規定的要求重新分揀、加工、包裝,並在外包裝上刷上嘜頭和號碼等必要的標誌;

0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0條明確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單據和轉移貨物所有權,這是賣方的三項基本義務。

0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求當事人不僅要完全遵守合同的明示規定,而且要遵守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法律和慣例應當由當事人履行的默示義務;

06、在備貨過程中,應特別註意以下問題:

(01)貨物的質量和規格必須符合出口合同的規定;

a、訂立合同有規格、等級、標準等書面說明的,交付的貨物質量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書面說明壹致;

b、所有以樣品為依據的合同必須與樣品壹致;

c、如果合同是由文字說明和樣品兩者達成的,兩者必須壹致;

d、此外,貨物的質量還必須適合於同規格貨物的共同用途和買方在訂立合同時通知賣方的特定用途;

貨物的數量必須符合出口合同的規定。

A.發現貨物數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關閉貨物;b、為了彌補儲存中的自然損耗和國內搬運中的損壞,以及合同條款規定的溢短少貨,壹般以庫存比出口合同規定的數量多壹點為宜;

c、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UCP500):在哪裏?關於什麽?、?關於什麽?或者在數量上使用了意義相近的詞語,應當解釋為允許增減不超過10%;

d、《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還規定:除非信用證中規定所列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在提款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情況下,允許貨物數量增減5%,即使不允許分批裝運。但是,當信用證規定貨物數量是按包或單個計算時,這種擴展就不適用了?;

(03)貨物的包裝必須符合合同和運輸的要求。

a、如果合同沒有對包裝作出具體規定,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包裝應以類似貨物的共同方式進行;

b、如果沒有壹般方式,貨物應以足以保存和保護貨物的方式包裝;

c、在備貨過程中,應對貨物的內外包裝和裝潢進行仔細的檢查和檢驗。如發現包裝不良或破損,應及時修理更換,避免裝運過程中無清潔提單時收匯困難;

d、包裝標誌包括內容和式樣的標誌和號碼(運輸標誌)。合同有規定或顧客另有指定的,按合同或顧客指定辦理;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客戶對其沒有要求,我們會選擇自己刷;

e、如果出口國有關當局規定包裝標誌必須用特定語言書寫(如海灣國家要求的阿拉伯語),壹般應遵照執行;

f、標誌的主要部分和文字大小要合適,圖案字跡要清晰,使用的顏料不易褪色;g、在保證貨物質量和不違反出口合同的前提下,還應盡可能減少貨物包裝的體積或重量,以節省運費;

(04)貨物準備好的時間要嚴格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根據船期安排。在時間控制上,壹般要適當留有余地;

(05)對於不熟悉情況或資信較差的客戶,以及根據客戶要求定制的特殊規格、顏色、形狀的貨物,壹般應在收到對方信用證並核實後投入生產,以防止對方不履行合同,造成積壓貨物處理困難等損失;

(06)凡屬法定檢驗或出口合同規定應由檢驗檢疫部門檢驗檢疫的出口商品,均應按規定程序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法定檢驗,包括應施檢疫的動植物、產品的包裝容器,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或者其他單證接受。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07)貨物必須由沒有任何權利或要求的第三方提供。

a、這在法律上叫做賣方權利的保障,即賣方應保障對所售商品的完全所有權;

b、他應當有權出售貨物,並保證買方能夠和平地占有和控制貨物,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幹擾。也就是說,銷售者不能將非法侵占他人權利所得的商品出售給購買者,使購買者遭受該商品的合法權利人(包括所有權和抵押權)的追索或控告;

c、要交付的貨物還必須是第三方不能基於工業產權(如商標權、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如著作權、版權)主張任何權利和請求的貨物;

d、但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這種權利或要求僅限於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

E.該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必須遵守買方提供的技術圖紙、圖樣、程序或其他規範,賣方不可能承擔上述義務;

(二)督促、審核、換證。

合同規定用信用證支付的,買方也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及時辦理開立信用證的手續,開立的信用證內容應與合同壹致,或雖不壹致,但為賣方所接受。01,提醒

a、催單是指通過信函、電報、電傳或其他方式催促對方及時開立信用證並將信用證送達賣方;

按時開立信用證是買方的壹項重要義務。

c、催證的方法壹般是直接給國外客戶(發行人、實際購買人或中間商)發函電報通知,必要時請銀行協助;

02.證書的審核和修改(確保貨物及時裝運和收匯安全)

a、信用證是銀行的擔保單據。開證行的信用和信用證的內容關系到收匯的安全。因此,信用證開出後,應根據買賣合同和《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逐項認真審核;

b、原則上買方開立的信用證內容必須與買賣合同的規定壹致,未經賣方同意不得隨意增加或更改;

C.審查信用證是銀行和出口企業的共同責任。因此,出口企業必須加強聯系,與相關銀行密切合作;

d、在審核證書時,如果發現任何我們不能接受的條款或內容,我們應及時要求簽發人進行修改;

(三)托運、報關、裝船、保險、裝船通知。

a、貨物準備就緒、信用證實施後,出口企業應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履行裝運貨物的義務,即交付貨物。安排貨物裝運涉及的工作環節很多,其中托運、報關、裝船、保險、裝船通知等尤為重要;

b、托運是指出口企業委托貨運代理或其他有對外貨運業務受理權的單位,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海運、陸運、空運出口運輸業務;

c報關包括出口報關和進口報關。出口申報是指發貨人(壹般為出口企業)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海關查驗的有關單證,辦理貨物通關手續;

d、裝運壹詞通常被認為與F組和c組條款簽訂的銷售合同中的“裝運”壹詞相同,交貨?同義詞。根據

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1993修訂版第46條解讀:用於指定裝運日期?航運?該詞將被理解為包括諸如?航運?、?航運?、?收貨待運?、?郵局收據日期?、?收到日期?以及其他類似的詞語,包括那些在信用證要求的多式聯運單據下的詞語?接受監督?。簡而言之,航運?指出口企業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運至指定目的地或交給負責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承運人;

e、保險

指外貿企業在履行CIF或CIP出口合同時,在配載準備就緒、船名或運輸工具確定後,在貨物運出倉庫或其他儲存場所前,按照銷售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辦理保險手續,繳納保險費取得保險單證;

F.貨物裝船後,應及時通知買方裝船通知。其目的是使買方及時了解裝運情況,以便做好收貨準備,必要時辦理保險手續。在FOB、CFR、FCA和CPT合同的情況下,買方應在收到裝船通知後自行辦理保險手續。通知的對象可以是中間人、實際買方或信用證的開證行,這取決於客戶的要求和信用證的規定。通知內容主要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總值、裝運地點、裝運日期、船名和預計開航日期等。在履行FOB、CFR、FCA和CPT條件下的出口合同時,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尤為重要;

(4)準備單據和結匯

01、貨物裝船後,出口企業應根據信用證要求正確準備各種單據,並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將各種單據和必要憑證送銀行議付結匯;

02.根據國際慣例和壹般法律規則,如果賣方不交付貨物或交付貨物的質量、數量、包裝或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構成違約,根據違約的情況和程度,買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A、向賣方主張損害賠償;

b、遲延履行;

c、降低價格;

d、替代品的交付;

e、修復;

f、宣布合同無效等。

03、當壹方違約,另壹方采取任何補救措施時,不影響受害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損害賠償的金額應等於受害方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金額,但

可預測的合同損失有限;但是,因受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可能減輕的損失,應當從賠償金額中扣除。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有效簽訂後,買賣雙方應根據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目前,中國的出口貿易多以CIF術語和信用證支付為基礎,在履行此類出口合同時需要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準備貨物:

備貨有兩個程序:1)備貨是指出口公司根據合同或信用證向廠家或倉庫部門下訂單,要求他們根據訂單對貨物進行清點、核對、加工和標記。

2)申請檢驗。凡國家或合同規定必須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認證的貨物,在貨物備妥後,應向商檢局申請檢驗。只有在取得商檢局簽發的檢驗合格證書後,海關才會放行,凡檢驗不合格的貨物壹律不得出口。

執行信用證

在信用證支付交易中,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關系到我國外交政策的實施和收匯安全。因此,信用證的執行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執行信用證通常包括三項內容:催單、審單和修改信用證:

1),提醒,實際業務中,由於種種原因,買方不按合同約定開立信用證。為了保證合同的及時履行,我們有必要提醒對方在適當的時候根據合同開立信用證。

2)審查:信用證按合同開立,信用證內容應與合同條款壹致。但在實踐中,由於某些原因,所開信用證的條款往往與合同規定不壹致。為保證收匯合同的順利執行,銀行和出口企業應立即對國外客戶通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進行檢查和審核。銀行重點審核發卡行的資信能力、支付責任和用匯需求路線。出口商重點檢查信用證的內容是否與銷售合同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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