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通知:
天津市居住證實施細則
市公安局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做好天津市人員申領天津市居住證工作,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府發〔2015〕3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天津市外來人員的居住登記、申領、審核、發放和管理。
第三條居住登記申請人包括自然人申請人和法人申請人;居住證申請人為自然人申請人。
自然人申請人是指直接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的境內人員。
法人申請人是指組織本單位合同制工人集體申報居住登記的用人單位。
中國來津人員是指具有中國國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居住的中國公民(港澳臺居民除外)。
第四條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包括區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街道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社區、村、大型企業、建築工地流動人口信息采集點)受公安機關委托,承擔具體居住登記工作。公安機關委托的區縣公安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有條件的社區警務室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承辦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簽註、補領、註銷工作。
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市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制作。
第五條居住證的證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照、戶籍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有效期限。
居住證壹年簽註1次。逾期未簽註的,暫停使用功能;辦理居住證簽註手續後,恢復使用功能。經社區民警核實確認後,公安機關應在受理單位開具《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發放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記
第六條中國境內人員擬在天津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到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居住證申領點辦理居住登記。
申請居住登記時,自然人申請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和合法住所證明,無居民身份證的人還應當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和近期證件照片;除上述材料外,法人申請人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申請人名冊。申請人名冊應當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居住地址等項目,並加蓋單位印章。
合法居住證明包括:
(1)自住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與配偶、子女共同持有不動產權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地產買賣協議》原件或復印件;
(二)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和《房屋租賃治安責任保證書》原件;
(3)居住在本市自有房屋的居民,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地產買賣協議復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居住的證明;
(四)居住在單位(學校)的,提供單位(學校)的組織證明(復印件)和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5)其他合法居住證明。
受理單位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錄入申請人的基本信息,並打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證明》,由申請人保存。
第七條中國公民在天津申報戶口是免費的。
第三章證書申請
第八條國內移民在天津登記居住6個月以上,並有意繼續在天津居住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九條居住證首次申領免費;居住證換發、補發的,按照本市相關規定收取每證10元的費用。受理單位收取證書費後,應當出具收費票據。
第十條自然人申請居住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證書數碼照片檢測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認證回執。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本人配偶或子女* * *在天津居住的,還應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
(三)本市合法住所證明。(與居住登記相同)
第十壹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受托人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由監護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除本細則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監護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關系的戶口簿,受托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委托書。
第十二條居民本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對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居住證受理部門受理居住證申請時,應當根據申請材料當場審核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經核實信息無誤的,受理部門填寫證明信息,通過照片認證回執讀取申請人照片,留存申請人聯系方式,打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同時出具《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登記信息有誤的,變更登記信息後再受理居住證申請。
第四章驗證和發放
第十四條受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當日將申請人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交由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區民警核查。社區民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居住地的核查。核實屬實的,在《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並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審核居住證受理信息;核實有誤的,填寫核實意見後在居住登記表上簽字,並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發放的理由,退回原受理部門。
第五章生產和銷售
第十五條市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制證信息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工作,並將居住證發送給受理部門;受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發送給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區民警。
證明信息有誤,被市公安機關證明部門或者區縣公安機關證明部門退回受理部門的,申請人應當配合受理部門更正信息。
第十六條經社區民警核實確認後,申請人可在收到受理部門出具的《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和《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到屬地派出所社區民警處領取居住證。
社區民警開具居住證後,收回《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
第六章證書管理
第十七條居住證簽註分為證件有效期屆滿簽註和居住信息變更簽註。申請人應登錄天津公安民生服務平臺填寫《居住證簽註申請表》並提交簽註申請,或前往屬地派出所領取並填寫《居住證簽註申請表》後提交社區民警簽註。屬地派出所社區民警應在受理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填寫核查意見,並告知申請人同意(或不同意)簽註的決定。
第十八條居住證自簽發之日起,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日期1年前1個月內提交簽註申請。經社區民警核實確認後,持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合法居住證明等有效身份證明到受理部門辦理簽註手續。
第十九條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提出簽註申請,經社區民警核實確認後,持居住證和變更後的合法居住證明到受理部門辦理變更簽註手續。
第二十條居民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戶籍地址發生變更,以及居住證破損面目全非的,應當及時到受理部門換領新證。
受理部門在辦理換領手續時,應當收回破損的居住證,審核居住證持有人基本信息,按照首次申領居住證的工作程序和時限辦理,收取居住證換發費用並出具收費票據。收回的居住證每半年匯總報送1次,由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統壹銷毀。
第二十壹條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核實,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註銷居住登記信息,註銷並收回居住證:
(壹)居住證持有人在申請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已轉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住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檢查或者扣留居住證。
第二十三條在開展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管理工作時,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設立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嚴肅查處侵犯投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居住證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其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中了解到的中國來津人員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查詢、使用居住證持有人信息。
第二十五條居住證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二)利用制作、發放、審核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檢查、扣押居住證的;
(四)將在服務和管理過程中獲得的中國來津人員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
(五)在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天津籍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個人或雇主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壹)未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的;
(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住證的;
(四)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
(五)偽造、變造居住證,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
(六)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冒用居住證的;
(七)使用、制造虛假材料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騙取積分入戶資格的。
第二十七條個人和單位認為有關行政機關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6月5438+2月31日廢止。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實施《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府發〔2015〕3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積分:
(壹)具有中國境內合法有效的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居住證;
(三)在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就業(或在津投資開辦企業),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天津市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包括:私有產權房、軍產房、公房、公寓等經公安部門認定具有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房屋;用人單位和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數。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分、引導分、附加分和負分組成,分別設置不同的分值,總分值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分值。具體指標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積分的匯總、審核和排名,負責專業技術、專業技能水平、職業(工種)緊缺、社會保險費繳納、獎勵和榮譽稱號、退役軍人立功表現、不良信用記錄等積分申請材料的審核和計分。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積分管理綜合協調,提出調整修改居住證積分指標和分值表的建議,申報指導性分值,制定年度積分入戶總指標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市教委負責對申請人的學歷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核評分。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對申請人的計劃生育情況進行審核和評分。
市審批辦負責根據全市積分工作的實際情況,在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濱海新區行政服務中心或其他區縣設立積分受理點;開發居住證積分管理聯辦系統(以下簡稱積分聯辦系統),實現壹次錄入、分支流轉、多點核驗、采集匯總和積分數據自動生成。
市公安局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對申請人及其隨行子女的戶籍狀況、落戶地點等申請條件進行審核,並負責對申請人的年齡、落戶地區、行政拘留、犯罪記錄等進行審核打分。
民政局負責對申請人的婚姻登記信息進行審核打分。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對申請人的住房進行審查和打分。
市地稅局負責對申請人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核評分。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申請人的發明專利進行審查和評分。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根據申請人的授權,負責查詢和提供申請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對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考核評分。
第二章整合過程
第五條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書面委托本單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於每年6月至4月、7月至6月10收集匯總本單位申請人的相關材料,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六條積分申請人應當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積分表》準備相應材料,並提交給所在單位。用人單位登錄積分聯辦系統完成註冊並填寫申請人信息後,對申請人的申報指導分進行初評。初評達到規定分值後,用人單位制作本單位積分申請人名冊,登錄積分聯絡處系統預約受理時間,按預約時間到積分受理點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居住證積分時,應當提交以下必要材料:
(壹)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用人單位的授權委托書;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和積分申請人名單;
(三)由積分聯絡處系統自動生成的預訂憑證;
(四)申請人在本單位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申請人按個人參保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計算在內)。
第八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必備材料外,用人單位還應根據本人實際情況攜帶申請人提供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對應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壹)常住戶口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中國高等教育認證報告和畢業證書;
(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結婚證,證明配偶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
(五)獲得省部級獎勵證書、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六)退役士兵服役期間的立功證書、立功登記表和退出現役登記表;
(7)自有房屋產權證或與配偶、父母、子女共有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地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未取得《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地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和契稅完稅證明;
(八)申請人合法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批準證明或收養證明;
(九)申請人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出具日期在3個月內的中國發明專利登記簿副本;
(十壹)申請人提交之日前0+65438個月內的個人信用報告。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先到積分受理點公安部門窗口,接受對申請人及其隨遷子女的戶籍狀況、落戶地點等申請條件的審核。公安部門窗口應立即通過積分聯辦系統將審核信息傳輸至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
第十條受理積分申請的服務窗口應當核對經辦人員、積分申請人、所在單位等基本信息,結合公安部門傳輸的審核信息,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向用人單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十壹條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受理申請完成後,將電子信息傳輸至相關部門的服務窗口進行審核評分。
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將相關材料發放到積分審核相關部門的服務窗口。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提交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相關部門服務窗口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後,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相應分值,並將審核意見和分值錄入積分聯辦系統。
各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原件和復印件進行比對審核後退回,其余材料保留半年備查;因審計確需保留原件的,應向經辦人出具相應文件,並註明歸還時間。
第十三條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在收到用人單位提交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積分聯絡系統進行審核、標註、留痕,並即時上傳。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收到上傳信息後,通過積分聯辦系統對各部門審核評分情況進行比對匯總,系統自動生成積分排名。
第十五條受理積分申請的服務窗口每年6月和65438+2月將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反饋至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並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服務大廳發布。積分公布時間為3個工作日。申請人如對積分有異議,可在公告期內申請復核。
用人單位可以對本單位申請人的積分進行統壹檢查。
第十六條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市發改委公布的積分入戶總人口年度指標和積分排名情況,於每年6月和65438+2月分兩批確定積分入戶公示名單,並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或舉報。核實後如有問題,將及時糾正。
公示無異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市公安局下達準予積分入戶名單,市公安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積分落戶手續。
第三章特別規定
第十八條總分是基本分、領先分、加分和負分之和。同壹指標積分不重復計算,只計算單項指標最高分,負積分指標中單指標扣分按扣分項目累計扣分。
第十九條積分申請人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六年,積分申請人的配偶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壹年,可以按照積分指標和分值表中規定的分值計算積分。
第二十條扣分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予扣分;但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技術技能等級以上。
第二十壹條社會保險、投資納稅、住房公積金、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上半年申請的上壹年度65438+2月31,下半年申請的當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條積分制聯絡員應當對申請人的積分由高到低進行排名。在積分相同的情況下,在本市居住登記或者暫住登記時間較早的為第壹;如果積分還是壹樣的,社保積分高的優先。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只有1名申請人的,申請人可以憑用人單位的授權委托書,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直接申報。
第二十四條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不接受積分中介服務,應嚴格核查經辦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第二十五條對申請積分五項及以上的用人單位,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應當要求其提供完整的個人收入申報明細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申請人數不足5人的,受理積分申請的服務窗口可酌情要求其提供上述憑證。
第二十六條積分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辦理落戶手續後,應當依法繼續參加社會保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建立調查機制,對通過積分落戶人員的參保繳費等情況進行跟蹤調查。違反有關規定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七條已被國家取消的國家職業資格不再計算在內。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提交本單位積分申請材料的截止時間為每年4月30日和6月365438+10月31。
參考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文件。
文件URL: /jzz/detail.jsp?typeid = 1 & amp;colid=2。oid=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