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對比文件結合起來否定本申請的新穎性或者創造性,並且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本申請的技術特征已經在其他對比文件中公開,其技術領域和作用相同。
(2)結合對比文件和公知常識,認為本申請所要求的技術方案是容易想到和顯而易見的,從而否定本申請的新穎性或者創造性。
針對以上兩種意見,可以嘗試以下方式回復,可以提高說服力,而且在OA的實際回復過程中,被接受的概率比較高,所以授權的可能性也比較大。
針對第壹份審查意見,在分析對比文件時,需要找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通常是審查意見中的對比文件1。壹般審查意見會認為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的技術特征被其他對比文件公開,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發揮的功能與本申請相同,因此可以將對比文件1與其他對比文件結合,從而否定本申請的創造性。
這時,我們可以分析其他對比文件。如果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的技術特征在其他對比文件中公開,且該技術特征與本申請中的技術特征不同且具有不同的功能,則容易答辯,不是本文討論的內容。
如果他們是壹樣的,扮演著壹樣的角色,那麽就會有壹種沒有答案的感覺。此時,代理人需要使用反向論證,即其他對比文件1中公開的不同技術特征是否可以適用於對比文件1。雖然對比文件1在理論上可以與其他對比文件結合,但實際上可能並沒有結合的技術啟示。
例如,對比文件1公開了本申請的大部分技術特征,只有區別技術特征A存在,對比文件2公開了技術特征A,代理可以查看對比文件1的其他特征,除了本申請中的特征,還設置了結構C。設置結構C是實現參考文件1目的的重要因素,解決了壹些技術問題。在設置結構C時,可能無法結合技術特征A,這很可能與對比文件1中改進產品的初衷相違背,從而不存在將其他對比文件與對比文件1中的特征A相結合的技術啟示,也無法如審查員所述將對比文件1與其他對比文件相結合,從而破壞本申請的創造性。
在這壹點上,讀者可能會有疑問,似乎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會出現找理由證明其他對比文件中的技術特征不能適用於對比文件1的情況。
事實上,在筆者處理的大多數案例中,我們都能找到對比文件1不能適用其他對比文件中特征的原因,因為兩個案例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概率畢竟很小,所以審查意見中的對比文件1壹般與本申請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方案不同。在此基礎上,對比文件1必然會增加壹些技術特征來解決對比文件1中的技術問題,這往往會導致本申請的不同技術特征(其他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特征)的不適用和矛盾。所以這種反向論證“沒有技術啟示”的方法,是回答此類審查意見時的理想方案。
針對第二次審查意見,認為申請文件與對比文件的區別的技術特征是容易想到且明顯的。這時候考官可能會有“事後諸葛亮”的問題,這個問題也很難回答,“容易想到”存在壹定的主觀性,為此我們還是要做壹個反向論證。
例如,如何在已知技術中應用這種特征,在本方案中並非如此,所解決的技術問題與已知技術中的不壹致;另外,對於這類產品,能夠結合發展歷史和解決這類技術問題經常采用的技術方案,說明想利用該應用的技術特點解決這類問題,甚至克服技術偏見,並不容易。
在回復這類審查意見時,需要認真考慮所謂的常識是什麽,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設置這類結構時會怎麽做,以及對該申請的處理是否結合了特殊的產品結構或特殊的使用環境,以使審查員相信該申請看似簡單的方案實際上克服了技術偏見,不同於常規做法,解決了壹定的技術問題,具有創造性。
以上是回復審查意見的經驗總結,可以作為回復這類審查意見的參考。根據案件不同,審查意見千差萬別。以上總結不壹定適用於所有的審查意見,但答辯時可以從以上角度考慮,從而找到突破口,這也是鍛煉代理人邏輯思維能力的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