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企業所得稅)
香港只對各行業、專業或商業取自或來自香港的利潤征收利得稅。稅率是按法團或法團以外的人士的稅率納稅:法團人士的稅率為16.5%,法團以外的人士的稅率則為15%。
企業支付的股息無需繳交預扣稅。企業收取的股息也可獲豁免利得稅,本港亦不征收資本增值稅。
企業和個人(金融機構除外)存放在認可銀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可獲豁免所得稅。
虧損可無限期結轉以扣減稅款。
寬松的免稅額制度
對於因興建工業樓宇和建築物而產生的資本支出,在支出該年,這筆支出的20%可免稅,其後每年的4%免稅;商業樓宇每年也享有4%的折舊免稅額。
重新裝修和裝飾樓宇與建築物而產生的資本支出,分5年等額扣除。
如果由最終用戶持有,與制造業有關的廠房及機械設備、計算機硬件、軟件及開發成本的支出,可實時扣除100%。
其它可扣稅項目
這些項目包括借入資金的利息、樓宇和占用土地的租金、雇員工資、壞帳、商標和專利註冊費、科學研究支出、,以及雇員退休計劃供款等。
薪俸稅(個人所得稅)及物業稅
來自香港任何辦事處或受雇工作的收入都需繳納薪俸稅。應繳稅的收入包括傭金、紅利、約滿酬金、津貼(包括教育津貼)以及其它額外津貼。因在香港提供服務而取得的收入和任何長俸也須課稅。應付稅款按比例遞增由2%至17%不等。然而,每名納稅人需繳納的稅款不會高於其總收入的15%。另外,內地居民在任何評稅年度留港不超過183 天,可獲豁免繳納薪俸稅。
物業稅
物業稅率統壹為可收租金(除差餉外)減去維修及保養免稅額20%後的16%。然而,公司為租金收入繳付了所得稅後,便無需繳納物業稅。
避免雙重課稅協議
香港與內地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根據《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如果內地居民在香港從事受雇活動取得報酬,須在香港交納薪俸稅,但是如果符合下列三個條件,該人士在香港的收入可豁免繳納薪俸稅:
(1) 在該歷年中在香港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
(2) 該項報酬並非由香港雇主或其代表支付;
(3) 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香港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
如內地居民在香港進行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其它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而在香港連續作業超過六個月以上,便會被視為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所獲得的利潤需要繳納利得稅。如果該工程在香港持續作業不超過六個月,則所獲利潤不須在香港征稅。對於受雇於這些工程的內地居民,若他們的工資、薪金或其它報酬是由香港的常設機構支付及負擔的,“停留不超過183天”的豁免條件對他們並不適用,他們從香港所收取的壹切報酬,都需要繳納薪俸稅。
內地居民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繳納的稅額,允許在對該居民征收的內地稅收中抵扣。但是,抵扣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內地稅法和規章計算的內地稅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