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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引進優秀人才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積極引進優秀人才,保障我市社會和經濟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優秀人才包括:

(壹)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社會科學領域內的知名學者;國外知名專家、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及國內外某壹學科、技術領域的帶頭人;博士生導師。

(二)擁有專利、發明專項技術並屬國內外領先水平的人才。

(三)具有高級資格的經營管理人才。

(四)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和45歲以下具有高級職稱的優秀人才。

(五)本市需要的其他特殊專門人才等。第三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中省直和外埠駐連單位、辦事機構等各類用人單位,均可按本規定引進優秀人才。第四條 用人單位申請引進優秀人才,經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即可辦理調入手續。

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規定,在為單位引進優秀人才辦理手續過程中,簡化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引進優秀人才作好服務。第五條 經批準引進的優秀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不受人口控制指標限制,免收城市增容費。屬農業戶口的,可辦理“農轉非”。其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學可由戶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到教學質量較好的學校就讀隨父母從國外回來的子女報考市屬大中專院校,在同等條件下可適當照顧。

高層次人才來連工作,可以遷入戶口長期定居,也可以不遷戶口,通過辦理“特聘工作證”、“長期有效暫住證”,從事兼職工作。在特聘期間,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戶口人員的同等待遇,免收城市增容費。未落實工作單位的人才,其人事檔案關系和戶口可由人才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第六條 用人單位引進的優秀人才,不受編制數額限制,受聘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專業技術崗位數額限制。

引進的優秀人才工資待遇可以放開,實行協議工資或期權制等分配形式,本著從優確定報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海外留學回國人員,其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額時,除減除規定費用外,並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第七條 優秀人才來連工作期間的住房,由用人單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優先考慮解決,並給予適當補貼。短期來連工作人員和個別單位暫時難以解決住房的,可申請租用周轉住房。來連工作的高層次優秀人才,可連續三年享受安家補貼,兩院院士每年補貼10萬元,知名學者、學術帶頭人和博士導師每年補貼5萬元,博士後每年補貼2萬元,博士每年補貼1萬元。第八條 引進的優秀人才的科研課題,可向市有關部門申請立項,並優先安排科研經費。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以及創辦、領辦高新技術領域合資合作或獨資項目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通過科技三項費、技改費等渠道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第九條 鼓勵優秀人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高新技術成果在采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轉化的,將以不低於該科技成果作價入股金額的30%的股份,分配給主要參加人;以技術方式將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0%的部分獎勵給成果完成人;自行轉化或合作實施轉化的,應當在項目完成投產後3—5年內,從該科技成果的年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人員。其中,主要貢獻者所得的獎勵要占獎勵總額的50%以上。第十條 加快企業博士後工作站建設,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博士生進站工作。各單位要創造條件,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博士後留連或來連工作。第十壹條 設立大連市優秀人才獎。對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優秀人才,市政府給予5至10萬元的壹次性獎勵,並授予榮譽稱號。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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