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秦軍的戰鬥力 秦國的軍隊,自商鞅變法以後愈戰愈強。隨著生產發展,秦軍的武器裝備不斷得到改進。當時武器分三類:遠射程(弓、弩等)長兵(戈、矛、戟、錟、鏢、鉞、鉤、殳等)短兵(劍等)。都是青銅制品,這與關東六國比較,秦國的武器裝備是大為遜色的,秦國的鋼鐵兵器迄今還未發現。那麽秦軍又是如何以劣勝優的呢?從出土兵器考察發現,秦青銅兵器采用了先進生產技術作了大量改進。如對戰國時期才普遍采用的先進武器--弩機的改進,小弩射程為150米,大弩射程竟可達800米。對矛和劍這兩種傳統武器也作了改進,據《考工記》載,矛壹般長不過三尋,約合5.54米,而秦俑坑出土的秦矛竟達6.3米。春秋時代的劍壹般都在30厘米左右,戰國時代為60--70厘米,而秦出土三把劍,最長的達91.3厘米。而箭鏃則由雙翼式變為三棱形。出土的這些兵器,色青光潔,鋒薄銳利,采用了鉻化處理技術,這種技術在德國、美國,分別在1937年、1950年才正式列為專利。因此,秦國武器雖仍用青銅制造,但其制造水平則達到了古代青銅鑄造史上的高峰,這也是秦軍克敵制勝所在。為了進行有效的戰鬥,秦軍士兵還有壹套完備的戰服。正規軍戰士均身著鎧甲,甲衣,全由金屬甲片聯結制成。從秦俑坑出土披甲陶俑看,所披鎧甲***有三種類型,其中壹型由披膊和身甲兩部分組成,是當時秦軍主要的防護裝備,腿部是裹的脛繳(套褲),或纏上行膝(裹腿),腳登緊絳的勾履(前尖翹起的鞋子)或合 (革制的靴子),只是缺少頭盔,這是便於保持周身的靈活性。
三、秦軍的戰鬥方式,戰略戰術 隨著軍隊人數激增,武器的改進,戰國時期的戰鬥方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這時步騎兵的野戰,包圍戰代替了車陣作戰,戰爭也帶有了持久和大規模及更殘酷的性質。如秦雖大勝於長平,三年然後決,並坑殺趙俘45萬。秦軍也是年十五以上悉發。 戰國末期,秦軍兵種,已有(徒)弩、車、騎之分,步兵成為主要作戰力量,騎兵也成為單獨兵種,主要是配合步兵作戰,作奇襲沖鋒之用。
由於戰鬥方式的改變,戰爭的頻繁與錯綜復雜,使得戰爭的指揮成為了壹種藝術,兵法也比以前講究了,由此而產生了許多著名的軍事家和優秀將領。如兵家中兵形勢家的代表--秦國的尉繚,就是戰國時期著名的軍事家之壹,所著兵書《尉繚子》,對秦軍的建設起了很大作用,例如秦俑坑所列陣式就是《尉繚子·兵令》中"有內向、有外向、有立陣、有坐陣"的體現。壹號坑的兩翼和後衛是"外向",先鋒部隊為"內向",二號坑的"蹲姿甲俑"屬"坐陣","立姿甲俑"屬"立陣"。
四、軍功,獎懲制度
為了嚴肅秦軍和以法家路線治軍,秦軍還實行軍功獎懲制度。商鞅變法,實行20等爵制來獎勵軍功,秦軍不論官兵,立了軍功,爵位就逐級遞升,按爵位高低,享受種種封建特權。"斬壹甲首,賜爵壹級",實行定額制,規定斬敵數量。同時,秦法律又規定:"軍有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者,處如下刑罰:"身戮家殘,男女公於官"。11 就使得秦國人"非鬥無由也"。 12 軍隊實行"什伍連坐"的規定:壹伍中有壹人逃跑,其余四人就要受罰,如果能斬敵首級壹顆,就可免除刑罰。"百將"、"屯長"在作戰時若得不到敵人首級是要殺頭的,如果得到敵人33顆首級,就算滿了朝廷規定的數目,可以升爵壹級。
綜上所述,由於有嚴格的獎懲制度,嚴密的軍隊組織,優秀將領的指揮,恰當的戰略戰術,精良的武器等等條件,使秦軍成為了壹支勇猛可怕的軍隊,正如當時人所描述:"……虎勢之士, 科頭,貫頤奮戟者,至不勝計也;秦馬之良,戎兵之眾,探前 後,蹄間三尋者,不可稱數也,山東之卒,被甲面胄以會戰,秦人捐徒以趨敵,左挈人頭,右挾生虜。夫秦卒之與山東之卒也,猶孟賁之與怯夫也;以重力相壓,猶烏獲之與嬰兒也;夫戰孟賁、烏獲之士以攻不服之弱國,無以異於墜千鈞之重,集於鳥卵之上,必無幸矣。" 13 這種虎狼之師,兇猛可見,在秦統壹中所起的作用由此可知,故其歷史地位,應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