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向單壹供應商采購的情況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因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的特殊要求,只能向特定供應商采購貨物或者服務。具體來說,單壹來源采購使用專利或專有技術的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壹是項目功能的客觀定位決定了必須使用指定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而不是采購方的主觀要求。第二,項目中使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是不可替代的。第三,由於產品或生產工藝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具有排他性,只能由特定的供應商提供。
二是相對容易理解,在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下無法向其他供應商采購,是指由於不可預見的事件或原因(如地震、海嘯等),在時間等方面難以滿足要求,無法向其他供應商采購,但客觀上只能向某壹供應商采購。
3.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的壹致性或者配套服務的要求,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追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情形,需要從兩個方面理解。
1,第壹個方面是前半句的要求,意思是采購人為了保持與原項目的有效功能對接,或者為了升級原項目,只能繼續從原供應商處采購,以原供應商產品的技術要求或者規格型號的匹配為準。
2.第二個方面是後半句的要求,要同時滿足六個條件:原項目必須實行政府采購;簽訂補充合同前,需報財政部門批準使用項目結余資金;補充期限應在原合同的履行期限內;補充產品必須滿足原項目本身的需要;補充產品的項目和單價應與原合同壹致;追加金額不超過原合同的10%,追加項目采購總金額不超過原項目預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十壹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實行單壹來源采購:
(a)只能從單壹供應商處購買;
(2)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無法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
(3)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或配套服務要求的壹致性,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追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