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貨抵押。指作為抵押物的各種貨物,如商品、原材料等。;
2.證券抵押。以各種有價證券作抵押,包括債券、股票、存單、匯票等。;
3.設備抵押。以車輛、船舶和機械設備作為抵押物;
4.房地產抵押。拿房地產,土地等。作為抵押品;
5.客戶賬戶抵押。以應收賬款作抵押;
6.壽險保單抵押。以壽險的退保金額作為抵押。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貸款”。指壹些國家銀行采用的壹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壹定數量的抵押物作為貸款擔保,以保證貸款到期償還。抵押物壹般是易保存、易損耗、易出售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不動產等。貸款到期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銀行有權拍賣抵押物,以拍賣所得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後的余額應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還清貸款,借款人會繼續還清。抵押
抵押和質押的相似之處:
1.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壹定的物品作為擔保從銀行獲得的貸款。兩者都是銀行借貸的常見形式之壹。
2.抵押、質押屬於擔保。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1)提供的保障項目不壹樣。抵押的抵押物通常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屋)和特殊動產(車、船等。);質押物主要是動產(如存單、債券)。
(2)占管形式不同。抵押不以轉移抵押物占有的形式進行,抵押人仍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財產的占有形式,質權人負有保管質押財產的責任。比如我把房產抵押了,但是現在還在我的占有和保管中。如果我將存單質押,存單將由債權人占有和保管。
(3)抵押僅具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質押中的質權人不僅控制質押,還體現了留置權效力。
(4)處置權不同。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沒有直接的處分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向法院提起上訴,完成對抵押物的處分;但是,債權人可以在合同規定的時間以外處分質押物,無需協商或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