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抵押與質押的聯系
抵押和質押都是屬於擔保的壹種方式。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 (壹)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二)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三)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四)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二、抵押擔保與質押是什麽意思?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者權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三、抵押質押及留置的區別
(壹)、表達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 現今多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抵押: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特點不同 1、留置: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2、抵押:抵押財產不移轉占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3、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規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 2、質押: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3、抵押: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於的有關知識,相信通過上文的介紹,對於“抵押跟質押的關系”有關的知識有了更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