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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法人股東要求

設立典當行,至少要有兩個法人股東股東,法人股東應該是控股股東。此外,設立典當行的最低註冊資本為500萬,有具備典當經營管理的業務人員。典當行可以經營的業務範圍可以是動產質押、評估鑒定、房地產抵押等。

1.股東設立典當行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

2.有符合最低要求的註冊資本(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的必要設施;

4、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鑒定人員;

5.法人股東有兩個以上,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總體規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自2021、1起施行)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產出物質押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2.典當行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1,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2、產權質押典當業務

3.房地產抵押(不包括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4、限內商品的銷售。

5.鑒定、評估和咨詢服務

6.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3.典當行的社會功能是什麽?

1,融資功能

在典當實踐中,典當商可以向典當行借款。無論典當行是否贖回典當財產,典當的融資功能都是顯而易見的。典當的融資功能既可以獨立發揮作用,也可以與典當的其他功能共同發揮作用。錢物交換的法律性質決定了融資功能是典當的首要社會功能。

2、典當倉儲功能

在質押中,典當物(動產、產權證或證書)的保管功能來源於典當雙方在贖回時維護權利、履行義務的需要,來源於典當方彌補自身損失或實現當時利潤的需要。當然,在抵押中,典當的保管功能並沒有體現出來。該兵的保持物品為兵的功能可以在其他兵的功能之前或同時使用。

3、典當銷售功能

當客戶因不能贖回或不願贖回典當物而死亡時,典當行可以通過出售、拍賣、折價或直接擁有等方式處置典當物,這就涉及到典當物的出售。典當銷售的功能是最後壹項,即它必須比典當的其他功能晚發揮作用。

綜上所述,現在有人開典當行。這類企業比較特殊,註冊設立門檻較高。其中,法人股東要求有兩個以上股東,且作為法人股東,出資比例之和應超過50%。發起人股東應當有專業人員、實繳註冊資本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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