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收材料。申請人應當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要求,向擬設立典當行所在地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後,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3.商務部審查。商務部組織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組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4.處理批準文件。根據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會議紀要,商務部對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了批復,並頒發了典當業務許可證。申請人憑批復和典當經營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不予批準的,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
5.企業持商務部批準文件和典當經營許可證,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初審後,向市(地)級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並持上述文件和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許可證:企業憑商務部批準文件、典當經營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成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
2.有符合最低要求的註冊資本(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
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的必要設施;
4、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鑒定人員;
5.法人股東有兩個以上,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總體規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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