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根據相關文件規定,電網與用戶簽訂的供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1.供用電合同要征收印花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國家電網公司與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各級電網相互供電的除外)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是印花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而且供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補充規定第二條所列的印花稅範圍,不繳納印花稅。
二。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種類
目前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所列的憑證征稅。有五個具體類別: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
3.商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三、電、水、氣、熱供應合同的特點
除了銷售合同的壹般特征之外,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標的物為特殊物品。
供用電、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合同的標的物是電、水、氣、熱。這種商品不僅是生產生活中的必需品,而且被有關單位所壟斷。因此,為了保障人們在生產生活中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對其進行特別的規制。
2.這是壹份標準合同。
這種合同壹般采用標準化合同,合同條款由供應商單位擬定。用戶只能決定是否同意訂立合同,壹般不能決定合同的相關內容。雖然用戶可以對標的物的數量和時間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終決定權完全在供應商。因此,這種合同屬於格式合同。
3.合同的履行是連續的。
因為電、水、氣、熱的供應和使用是連續的,所以合同的履行是連續的。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壹般情況下,供方必須連續供應電、水、氣、熱,用方必須按時支付相應的價款。
下列憑證可以免征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復印件和抄本,但視為原件的用戶除外;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或者養育孤、老、殘人員的學校的書面證明;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簽訂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和貼息貸款合同;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讓書;
(七)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八)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管理單位及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相關證明,廉租房承租人、經濟適用房購買人及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相關證明。
下列物品可暫免征收印花稅:
(1)農林作物和畜牧業保險合同;
(二)圖書、報紙、期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
(三)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四)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準的政企脫鉤、企業(集團)重組、企業隸屬關系變更、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企業資產盤活、國有股份無償劃轉;
(5)個人買賣房屋。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