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又分為產品發明和技術方案的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指壹切以有形形式出現的發明,即用物品來表現其發明,例如機器、設備、儀器、用品等。方法發明是指發明人提供的技術解決方案是針對某種物質以壹定的作用、使其發生新的技術效果的壹種發明。方法發明是通過操作方式、工藝過程的形式來表現其技術方案的。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具有壹定形狀的產品,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和方法以及單純平面圖案為特征的設計不在此保護之列。由於實用新型專利及申請具有無需進行實質審查、審批周期短、收費低的特點,使該類型專利的申請量占總專利申請量的2/3。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即產品的樣式。它也包括單純平面圖案為特征的設計。
辦理專利申請的形式專利申請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紙件形式)或者電子文件形式辦理。
2.1 書面形式
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專利申請並被受理的,在審批程序中應當以紙件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
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手段辦理各種手續的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
2.2 電子文件形式
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註冊協議。開辦電子專利申請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該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註冊協議。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並被受理的,在審批程序中應當通過電子專利申請系統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以紙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
電子文件的格式要求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公布。
3.適用文字
細則4
3.1 中文 專利申請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國政府部門出具的或者在外國形成的證明或者證據材料外,應當使用中文。
審查員以申請人提交的中文專利申請文本為審查的依據。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附具的外文申請文本,供審查員在審查程序中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3.2 漢字
本章第3.1節中的“中文”壹詞是指漢字。專利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應當使用漢字,詞、句應當符合現代漢語規範。
漢字應當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於1964年公布的簡化字為準。申請文件中的異體字、繁體字、非規範簡化字,專利局可以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請人補正。
細則4.1
3.3 外文的翻譯細則4.2
專利申請文件是外文的,應當翻譯成中文,其中外文科技術語應當按照規定譯成中文,並采用規範用語。外文科技術語沒有統壹中文譯法的,可按照壹般慣例譯成中文,並在譯文後的括號內註明原文。計量單位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包括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必要時可以在括號內同時標註本領域公知的其他計量單位。當事人在提交外文證明文件、證據材料時(例如優先權證明文本、轉讓證明等),應當同時附具中文題錄譯文,審查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全文中文譯文或者摘要中文譯文;期滿未提交譯文的,視為未提交該文件。
細則118.1
4.標準表格 辦理專利申請手續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標準表格。標準表格由專利局按照壹定的格式和樣式統壹制定、修訂和公布。
辦理專利申請手續時以非標準表格提交的文件,審查員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發出補正通知書或者針對該手續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但是,申請人在答復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時,提交的補正書或者意見陳述書為非標準格式的,只要寫明申請號、表明是對申請文件的補正、並且簽字或者蓋章符合規定的,可視為文件格式符合要求。
4.1 紙張
各種文件使用的紙張應當柔韌、結實、耐久、光滑、無光、白色。其質量應當與80克膠版紙相當或者更高。
4.2 規格
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與其他表格用紙的規格均為297毫米×210毫米(A4)。
4.3 頁邊
申請文件的頂部(有標題的,從標題上沿至頁邊)應當留有25毫米空白,左側應當留有25毫米空白,右側應當留有15毫米空白,底部從頁碼下沿至頁邊應當留有15毫米空白。
細則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