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的分類如下:壹、發明專利是指前所未有、獨創、新穎和實用的專利技術或方法;它在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及外觀專利三種專利類型中的技術含量及價值是最高的,因此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最長的(保20年)。發明專利包括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兩大類。1、產品發明產品發明,是指用發明人所提供的解決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直接生產的產品,如電燈、電話、機器、設備、儀器儀表、新的合金物質等發明。沒有經過人力的加工、屬於自然狀態的物質不是產品發明,如天然寶石、礦物質等。產品發明取得專利權後,稱為產品專利,產品專利只保護產品本身,不保護該產品的制造方法。2、方法發明方法發明,是指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問題而創造的操作方法和技術過程。此處的“方法”,可以是化學方法、機械方法、通訊方法以及工藝規定的順序所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紙方法、煉鋼方法、印刷方法、通訊方法等。方法發明取得專利權後,稱為方法專利。我國專利法規定,方法專利的保護延及到進口或者在我國境內使用或者銷售的用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意味著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二、關於發明,還有壹種更細化的分類方法:1、首創性發明首創性發明又稱開拓性發明。這是指壹種全新的技術解決方案,在中外技術史上從未有過先例,此發明為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開創了新的裏程碑,是絕對新穎的發明。比如在人類的發明史上留下輝煌足跡的指南針、印刷術、蒸汽機、電燈、電話等發明就屬於首創性發明。2、改進性發明改進性發明是指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在保持其獨特性質的前提下,又改善了其性能並使之具有新的功效的改進技術方案。與首創性發明相比,改進性發明對前人的技術成果的依賴性較強。絕大多數發明都屬於改進性發明。3、組合性發明組合性發明是指把已知的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以達到新的目的的壹種技術解決方案。比如將發動機、輪胎、車廂、方向盤組合成壹種交通工具,使組合的結果產生了與原來的四個部件的單獨特征完全不同的技術效果。組合性發明在科學技術日益發達的現代社會更顯得重要和不可缺少。原有產品或者方法的重新組合,原有工藝的變通使用,有時能夠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甚至能把現有技術提高到壹個新階段。4、應用性發明應用性發明是指將某壹技術領域裏的公知技術,應用於壹個新的領域而產生的發明。這種新的應用也能夠產生意向不到的技術效果。比如洗衣粉是壹種眾所周知的洗滌劑,有人研究了洗衣粉的某個特性,把洗衣粉用在畜牧業上,作為飼料添加來餵豬,可以達到催肥的目的。洗衣粉的這種新用途就是應用性發明。5、選擇性發明選擇性發明是指從許多公開的技術方案中選出某壹技術方案的發明。選擇性發明是化學領域中常見的壹種發明形式。比如,在標準大氣壓下,50°~100°C時,A物質的產量通常是恒定增加的,但根據進壹步的實驗表明,如果設定在70°~80°C時,A物質的產量有明顯的大幅度增長。這種發明就是在很寬的溫度限制範圍內做出的選擇性發明。值得註意的是,壹些專利申請人想把自己的發明創造的專利保護範圍劃得很寬,而又沒有足夠的實施例加以支持,很容易被他人在原發明的基礎上做出選擇發明。以上對發明專利所作的介紹稍微多壹點、復雜壹點,但卻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在我國專利法規定的保護對象中,對發明的要求是最高、最嚴格的,壹項發明創造能夠通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嚴格審查取得發明專利權而不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是相當困難的。所以,在我國的專利申請中,申請發明專利的比例比較小,只占全部申請量的百分之十幾。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壹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