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制度包括:①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2)處方字跡應清晰,不得塗改;③處方應當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4)年齡必須足夠逼真,嬰兒應寫日期和月份。必要時,嬰兒應標明體重;⑤撰寫中藥飲片處方;⑥為方便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處方,醫生開處方時必須註明臨床診斷,特殊情況除外;⑦處方審核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處方;⑧處方審核人員必須如實登記錯誤處方,並定期向院長或醫務處報告;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防止發生意外事故;主治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處方審核後,認為存在藥品安全問題的,應告知處方醫師,要求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並記錄在《處方調劑專用記錄單》上,經辦藥房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簽字並註明時間;處方在簽發之日有效;藥品處方的劑量壹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的,醫生應註明原因並重新簽字;藥品名稱以中國藥典或藥典委員會公布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或國家批準的專利藥品名稱為準;處方中藥物的劑量和數量應當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戒毒藥品保存2年,麻醉藥品保存3年;含毒麻藥的中藥處方,除壹般處方內容外,必須註明病案號、病名及簡要病情;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格式統壹印制;只有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才能從事處方調劑和調配工作;調劑室和臨床中醫專業人員有權監督和審核處方,指導醫生合理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