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定簽不簽的權利。因為署名權是作者公開其署名權與其作品之間關系的權利,作者可以選擇公開自己的署名權或者不公開自己的作品。決定公開自己的身份時,可以簽署自己的真實姓名或其他為公眾所知的姓名;如果妳決定不公開妳的身份,妳可以簽壹個假名,也可以不簽。不簽也叫匿名。匿名不代表作者放棄或者沒有署名權。匿名也是行使簽名權的壹種方式,或者說是作者對簽名權的壹種懲戒。
2.決定簽名方式的權利。簽名的決定權,就是選擇他的真實姓名、筆名、別名或筆名的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體現了作者對公開或隱瞞作者身份的選擇以及相應的程度。署名實名或化名,就是公開作者身份;其他壹些很少有人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往往是部分或全部隱瞞了作者身份。
3、簽名排列決定。署名排列決定權主要是指幾部作品中作者姓名的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作者排名的不同順序往往對作者有很大的影響。壹般來說,頂級作者往往會獲得很高的評價。比如在評定職稱時,有的單位只承認排名第壹的作者可以作為作品的結果參加職稱評定。
4.簽字權。作品署名發表的,他人以出版、廣播、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使用時,應當註明署名。從署名權的本質出發,未經作者事先特別同意,公開使用其作品時,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或者出處。
有兩種情況:壹是如果發明人只參與發明,而不參與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發明,那麽他只有署名權,沒有專利權。二、如果專利的發明人和申請人是同壹人,他們將享有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