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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應如何利用專利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

符合專利法

2007-9-14 16:47來源:法律教育網[大中小] [我要糾錯]

關鍵詞:專利法/壟斷/利益平衡/平衡機制平衡機制

摘要: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和社會公***利益,利益的衡量標準,選擇和整合,實現壹個動態的平衡的制度安排之間的專利法。這是壹個典型的利益平衡的機制。這種平衡機制的關鍵是專利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利益之間的平衡,並在此基礎上更廣泛的公眾利益。為了實現這壹平衡機制,我們需要適當關閉的專利技術,充分保障公眾的意見。為此,在專利法律制度的設計,我們需要確定的適度,合理的專利保護範圍,這是建立專利法的利益平衡機制的基礎上。同時,專利法中的利益平衡機制,必須有良好的壟斷之間的平衡協調,促進專利技術的使用。專利法通過獨特的激勵發明創造機制和權利限制機制,妥善解決這個問題。

專利法中,法律的調整可以分為兩類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以外的利益相關者和專利權人的利益,後者是泛所謂的社會公***利益。版權,商標和其它知識產權法,專利法的利益平衡機制,專利法,專利制度的核心是協調和平衡的知識產品權益,是“本發明采用的法律制度,通過指定的發明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和協調的關系之間的關系的平衡與協調,以實現和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調動人們從事發明創造活動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經濟的快速和技術發展的目的“[1](P22)。這種利益平衡機制的關鍵是專利持有人的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基礎上,更廣泛的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專利法是測量的利益,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和公***利益,選擇和整合,以達到壹種動態的平衡的制度安排之間的利益。從本質上講,專利法和其他法律制度應該是“盡可能地保護全社會的利益,並維持這些利益,並與所有的利益,保護某種平衡或協調”是壹致的[2]( P141)。到了壹個精確的任何成功的專利制度的關鍵是獨家向專利持有人的權利和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有壹個開放和競爭的市場中,專利制度的發明者和廣大市民的利益之間的平衡利益“[3]。的物質,這種平衡的關鍵是獲得專利保護的個人權利和公眾,包括競爭對手的專利權人,專利為基礎的知識和信息,利益需求之間的平衡。我們的專利判例即指出,專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明確的專利保護的技術解決方案,但也很清楚,市民可自由利用的合理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保護和公***提供足夠的法律確定性結合” [4]。

專註於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時間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和社會公***利益,以及整個專利法之間的平衡,是不是所有的有限之間的平衡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然而,這種平衡仍然在最中心和最實質性的。專利法,通過壹系列的體制機制,壟斷和反壟斷限制,限制和反的壹般維護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和社會公***利益之間的平衡。從運行動態的平衡,它的建設是在社會中的專利法的有效運作的基礎和保障。

保護公眾適當接近的關鍵是專利法的利益平衡

專利法專利權人的利益,從這個角度賦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技術的壟斷,從公眾的利益點,但也建立了公開的專利技術需要關閉的權利安排從專利法的目的和好處之間的平衡關系可以看出,專利法“公開”機制,以換取壟斷的專利法中的利益管理經驗,體現了平衡。這樣的壟斷,以換取披露“機制設計的系統實際上是壹個國家的專利法,以保障公眾接近的專利技術。接近公眾專利權人的競爭對手,包括專利技術在內的專利法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方面。該專利是壟斷,但根據專利法的宗旨,授予的壟斷地位,不能構成技術發展的障礙,相反,它應當有利於技術的發展和進步。這是不能分開的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能充分打開。 “披露本發明的目的是專利制度”[5](P209)的專利,只有充分披露,公眾能夠訪問的專利發明,專利信息和***享的利益。所有社會福利隨後的發明家的專利技術 - 主要來自於專利技術的專利發明的發明和壹般公眾獲取知識和信息,以及加強技術方面的學習 - 能夠實現的基礎上的延續。為此,國家專利法的壹般規定披露的充分性是壹個重要的條件通過強制性的專利申請人的專利申請獲得了專利。專利法的發明,本發明的要點,充分披露的細節描述提供了壹個完全開放的條件下,可以使專利權人的競爭對手,包括公眾在內的改進發明的基礎上,學習新知識,新技術信息。

專利法,在充分披露機制,以平衡利益的知識產權法的壹般機制,鼓勵創造知識產品,也體現了平衡和公***知識和信息公開這樣,市民可以關閉的專利發明的專利技術。關閉應被視為本次公開發明專利制度的重要內容之壹,發明了公眾的認識和了解的信息,因為這兩個競爭對手學習,不斷被創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活動,使他們能做出更好的原創性發明發明的基礎,也是壹般大眾,特別是技術人員通過專利信息,獲得知識和信息,以提高自己的學習。完全打開的專利作為條件,允許其他研究人員獲得的技術。即使這些人不能使用專利的專利持有人的許可的情況下,他們仍然能夠實現所包含的信息,並繼續集中,擴大研究領域的獨家代理權授予專利權通過新的研究產生新的發明,這顯然是有利於社會的。在另壹種意義上,這是壹種社會利益。

另外,從專利法的目的分析,專利法,以避免重復研究,投資,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避免浪費社會的資源基礎。實現這壹目的的潛在發明者的專利公開的基礎上,通過了解還內置專利投資在反復研究,但自己的智力資源和金融資源進入新的領域,努力使自己成為發明者和專利擁有者。事實上,公眾是廣泛使用的機制,以促進有效的專利發明公眾,潛在用戶可以了解該專利技術的情況,以確定是否使用有關專利的,因而決定達成許可和專利持有人或轉讓合同。公開機制導致這種情況的出現,專利權,用戶和社會都是非常有益的,因為專利權人可以通過許可或轉讓的形式實現自身的經濟利益,用戶也可以得到專利經濟效益造福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產品,技術和信息的擴散,這是由於的專利披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專利法,專利法,不僅提供了專利說明書和專利權利要求應予以公布,並應提供的專利說明書的規定清楚,完整的說明本發明的技術專利,因為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是不完全開放的,專利可以以某種方式被宣布無效,社會公***利益的影響,真正落實的要求充分披露,沒有足夠的公眾,以防止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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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專利法保護公眾適當的接近專利技術不限於廣泛的思想原則的全面開放。專利法重要的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是無保護的重要體現。版權法[6],這壹原則並不存在於專利法,權授予專利法並不適用於想法,但是,它只適用於那些富有創意,思維和實際應用。範圍以外的廣泛的原則,理論和發現專利保護。壹方面,專利法不包括抽象的原則,意識形態作為專利保護的標的物,另壹方面也明確要求精確定義的範圍,本發明的發明者,發明者留給科學的進壹步改善,繼續[7]發現和創新的空間。由於篇幅所限,關於思想的專利和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在這本專著。

另外,持續創新,以確保公眾適當的接近“專利技術,專利法平衡“的創新,今天的和明天的創新有重要。專利法的性質是不是壹個壟斷的專利持有人提供的法律機制;相反,專利法,需要充足的流?動性,促進創新。專利法是壹種有效的系統,這個目標的目標,以降低租金,尋求實現專利法的流程創新 - 專利法必須平衡今天的創新和未來的創新隨著時間的推移,以達到最佳程度。應該不是唯壹避免的的浪費競爭力的研究和發展,也不應該占據未來的研究和發展符合社會的需要。專利法包含了許多規則,以平衡今天的發明和創新的明天,限制未來的研究和發展的侵蝕“[8]的最顯著性披露機制的特點,上面所討論的,這是專利制度的重要方式,以促進未來的創新。此外,壹些專利法律制度,如條件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專利的保護範圍是有限的確實是被發明出來的東西,避免過於寬泛的專利保護範圍的發明,禁止未來的風險。

二,適度,合理的專利的保護範圍,成為基礎的專利法

專利法的利益平衡,平衡利益的平衡主要是為了確保公眾人士公?開專利的必要技術接近和得到的專利權側是確定適當的保護和合理的範圍內,實施了專利法,專利保護的範圍作適當和合理的解釋,和適用專利法系統的設計。因此,合理適中的專利保護範圍的專利法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壹般來說,在專利制度的不同階段,由於技術上的差異,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和專利保護的力度和範圍有不同的地方,甚至巨大的差異。總體而言,從低到高的趨勢專利保護的水平。但是,無論什麽階段,壹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專利法總是需要遵循的基礎上的壟斷,以刺激發明,以保證必要的保護,同時保障必要的技術和信息,公眾接近。案例指出:國外激勵理論的專利法,專利的適當範圍的是“平衡的利益更廣泛的保護的事情” - 授予發明者任務的壹個有限的壟斷的定義涉及方面...發明者的利益,他們的控制和使用的...本發明的另壹方面,是壹個艱難的平衡之間的競爭利益的社會思想的自由流動,信息和商業[9]。這種平衡的要求,以避免過度保護和保護的專利,不到兩個極端。新技術專利的過度保護會造成的潛在能力之間的激勵機制創新和最初的發明和隨後的發明者不均勻。

從系統設計的專利法,看,這是適當和合理的保護範圍至少涉及以下問題:

(壹)專利反對合理的定義

在壹定的社會中,什麽應該納入專利保護的對象,不應該包括在專利保護的發明對象,根據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整體水平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包含的對象不包括在專利保護和專利保護的優點,尤其是考慮到專利保護和專利保護中沒有給出的發明者之間的協調和公眾的利益,哪壹個更適合來確定。原則上,專利保護對象的範圍應是與經濟和技術發展相兼容。 “

遠征專利制度在歷史上,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結論,即專利保護的對象有擴大的傾向。隨著水平的提高,專利保護,專利需要擴大受保護客體的範圍。在擴大專利保護的對象,仍然存在的問題,確定適當的保護範圍。例如,遺傳字段專利保護的對象領域時,不能被理解為基因技術應納入被受保護對象的專利。該基因的專利保護是伴隨著相關議題的嚴格限制。克隆人之類的方法,改變了人類的生殖系統基因標識方法來改變動物遺傳身份的方法,不能不成為基因專利的主題。

(二)專利權的內容和行使合理保證

專利法給出了壹系列的獨家專利持有人的權利,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範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其中包括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生產經營目的而授權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的專利直接獲得的產品。但是,這些專用權,專利權的行使不應構成公眾通常關閉的專利技術,知識和信息的局限性和不應該阻止加載專利技術專利產品的市場流動性。在這種方式中,有壹個專利侵權專利法不被視為“侵權例外”的制度安排,如“專利權用盡”,“科學實驗使用的專利”。特別是,“侵權例外”的保護第壹發明人的利益,要求專利法“前使用”的專利的利益作出適當安排,以維護公平和正義的專利法追究法律價值和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從國家的專利法的規定第壹的權利,專利權和之前使用的人之間的利益協調關系,典型地反映了在專利法的平衡精神。

進壹步專利的內容和合理的保證,以體現的原則,有限的壟斷專利。有限的壟斷的原則,方便後面的發明者絕對壟斷地位的情況下,發明者將投入研究和開發成本,但在壹個有限的壟斷,妳所需要的。這確實節省了社會資源,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

(三)適當和合理的專利保護期定義

專利保護期,專利相關政策,這是專利權人足夠的激勵足夠的時間就可以收回投資,以及保護的知識和信息,免費向公眾開放。專利壟斷的時間限制,而不是永久性的。有形財產是壹個非常不同的地方。專利期間受到嚴格限制,結果發明本身在壹個相對較短的時間內進入公***領域,成為社會的公***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適當和合理的專利保護期有兩個重要含義:第壹,保障足夠的時間來得到回報的發明專利持有人。壹切手段專利壟斷的適當和合理的專利保護期將有充分的機會,利用他的企業的優勢,並收回他的成本,他的競爭對手能夠利用他發明的,由受讓方或獲得許可的形式。如果是太短了專利保護期,專利持有人將不能夠收回投資,並隨後將其發明提供了經濟基礎,通過發明商業化。隨後的發明和競爭對手以及其他公***空間的手段獲取知識和信息,以創建壹個“公***領域”專利法確定有限的保護期的“公***領域”,建立。從專利的目的,公***領域是公***自由,不受限制地訪問。成立給人壹種有限的時間內,在公***領域的專利法保護的技術發明,最終回到社會的重要保證最終成為任何人可以利用***同的寶貴財富。專利期屆滿後,本發明將成為公***領域的壹部分。從經濟上考慮,而不是從道義上的合法性考慮在有限的專利保護。激勵功能的專利,似乎說明的保護期,應被授予永久的。然而,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所有商業相關的技術信息將被無限期地受專利,這將形成無限的技術壟斷,專利制度的技術發展的桎梏。

確定相應的專利保護期限有限,也是壹種形式的反壟斷限制。當然,相應的專利保護期為討論的角度來看,經濟,例如專利法的激勵理論,威廉·諾德豪斯充分的討論[10](P267)在這些討論中,他特別關註的仍然是專營期內,他指出:專利期限的效率每增加刺激發明活動的增長,由此帶來的社會福利,包括更智能的產品分布和減少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的現值。理想的情況是,專利期或效率提高的邊際效用等於邊際成本[11 ](P14-15),但較長時間的壟斷,信息整理的時間越長,我也有相關的壟斷的效率越低損失[10](P267)。這裏的低效率之間尋求壹個平衡點壟斷專利刺激資本投資更大的社會產出[12]。分析的理想,涉及到專利保護期的專利期限的增加,本發明的專利保護之間的關系,並與更大的專利保護,增加社會成本。換句話說,從經濟學的角度促進社會效率的角度來看,以及公平,是壹種理想的“點”了專利保護期的延長在這壹點上,給定壹個較長時間的保護,增強通過加強從事的獎勵總金額的發明專利,這是壹種社會利益,但同時,增加了專利保護期的社會成本,因為增加了專利保護的技術限制壹段時間的延續時間更長。在專利授予壟斷的長期壟斷,實施知識和信息自由,市民將以上實施的社會福利壟斷造成的損害的情況下,這種保護的持續時間不會有利於實現專利法的目的,推動社會進步。期限過短是指專利權人是很難達到理想的經濟效果。理想的專利期限是確定壹個點,那就是,社會效益成本在邊際上的平衡“。如何確定理想的平衡點,這是成為經濟分析的壹個重要方面的專利,當然,這是不是集中在這篇文章中,只有提高在這裏,壹個理想的平衡點是存在的專利期限,檢查專利制度的歷史可以看出,專利保護期延長的趨勢。本文認為,從公眾利益的平衡的專利和社會的角度的觀點,在壹定期限內的時間延長專利和延長的幅度時,應重點評估延長專利保護期限,以實現社會收益大於社會成本。如果超標,則保護期限應擴展,反之亦然,不得延長。

甚至理想的經濟確證專利期限變得相當困難的,因為有各種各樣的不確定性,例如,執行的狀態的專利,該專利的成本本身,社會效益的專利和其他因素的變化。為了便於操作,原則上,同樣被賦予了不同的創意專利保護期,但是,為了達到壹個平衡的利益和實質公平,專利法之間之間的發明,本發明人嘗試壹些其他輔助機制來調整和公眾不同的規定,例如,本發明的小,只在壹個相對短的期間的壟斷保護,專利發明可以以下方式獲得相對較長的保護,在現有的經濟意義在現代工業社會中的價值。此外,專利年費系統,雖然不是針對中度和合理的範圍之內的專利規定期限的,在本質上,它有壹個平衡和協調專利權壟斷的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的關系,因為作為專利保護的時間的延長,每年增加的費用將是那些沒有經濟價值的發明提前進入公有領域的作用如果專利是沒有多少社會價值,或實施的專利的社會成本大於社會的利益,而不能繳納年費的形式,放棄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的專利壟斷的時間來調整終止前的社會成本超過社會的利益,社會的成本可以降低到相平衡和社會效益。在這個意義上,專利權人與公眾實現了“代價”。

壟斷和推廣使用的專利技術平衡

經濟學家,被認為是專利法的發明暫時的壟斷專利所賦予的創新與損失的代價,以技術的使用限制的社會成本。專利法的經濟分析解決壹個重要的問題是,它是否比現有技術的成本限制的新技術,鼓勵生產,從本研究的目的是鼓勵的代價壟斷,促進發明專利技術應解決的推廣和應用創造之間的平衡。

發明的壹項技術成就,而且還具有公***物品的特點,從經濟的角度來看,發明專利為基礎的資源配置效率的市場機制,圍繞公***產品的壹些特殊問題和從事發明獎勵。在公***物品理論,利用現有的公***物品的邊際成本是零的情況下,只有在價格等於邊際成本效益出現在現有的公***物品的理想選擇。不過,這將是壹個“零價格。因此,創建了理想使用的資源,這種資源的乘積值進行補償的效率要求的機會成本,即壹個確定的價格。在這種情況下,專利系統的經濟性,依賴於這樣壹個理論,即,發生的極限的技術知識,以確保使用的技術知識的前提。換句話說,有壹個事務(價格)之間的生產和使用的技術知識。當然,這不是壹個真正的市場價格,但專利法,這樣的“交易”模式。根據這個模型,以解決專利法的有效性,需要明確鼓勵新技術生產的是更好的技術比現有的有限的社會成本。社會的利益的發明通常是遠遠超過的實施成本的發明者。社會報銷的發明者和開發的發明者 - 租 - 壹個壟斷的形式授予發明的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否則模仿者競爭的發明他的熱情在本發明中,沒有利潤的影響。這種情況是從投資的發明的發明者應該有壹個投資回報率。這反映了輸入人的權利和利益平衡。在專利法中,應專利權人占主導地位在以下比較感興趣:購買別人的創新使用收入比較優勢發展自己的創新與收入購買和使用他人的創新已進入公有比較收入現有的技術優勢,創新的市場收益和成本創新和維權成本的比較優勢[13]。這些優勢獲得了專利制度中體現公平性。

刺激創新和發展新的產品和方法的專利制度無疑是最重要的好處,期望獲得。社會的利益,是要付出代價的:暫時的壟斷所賦予的專利。專利限制使用的專利發明,專利持有人的限制公眾接近的專利技術,適用於競爭對手使用其專利技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開放的技術壟斷的專利技術相比,顯然會產生靜電的市場失靈和社會成本。例如,發明的潛在用戶和競爭對手試圖左右的專利發明,有可能是額外的成本;專利壟斷的產品,如不能充分利用成本給消費者。從專利法的目的,這種限制不應妨礙的專利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專利法需要解決的壟斷,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平衡。這就要求限制的權利的壟斷系統的幫助下,建立了專利法要解決的,而需要借助外部競爭法,專利法,反托拉斯法的規定來解決。不僅限於領域的專利和專利法的競爭行為,反托拉斯法也限制了專利的壟斷利潤的可能性。專利侵權例外,專利的強制許可,專利許可與轉讓系統的實施是很重要的表現。從中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壟斷保護的基礎上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是壹個重要的立法目的。在廣義上,提出了專利保護期的限制外,還能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的系統,因為有限的保護期是指的專利技術的保護期屆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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