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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的關系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有什麽區別?

知識產權網新聞來源:dejinpeter 發布時間:2017-1-22 14:19:35

壹、發明: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發明是壹項新的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壹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力使之產生壹定效果的方案。技術方案壹般由若幹技術特征組成。例如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設備、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所涉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采用的設備和工具等等。各個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是技術特征。

2.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

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二、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相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也必須是壹種技術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論表述。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壹,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壹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壹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藥品、化學物質、水泥等;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三、外觀設計 :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四、三者的區別 :

1.從定義層面;

先從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有關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定義來看,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由此可看出,發明可以保護的主體比實用新型多,實用新型專利只能保護結構方面的(包括層結構),不能保護方法、材料之類,但是發明專利除了可以保護結構層面還能保護方法、材料等。

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都涉及產品的形狀。二者的區別在於,實用新型是壹種技術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狀是從產品的技術效果和功能角度考慮的;而外觀設計是壹種設計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狀是從產品美感的角度考慮的。外觀設計是關於產品外表的裝飾性或藝術性的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或者立體造型或者二者之結合。

2.從專利申請審查來看;

申請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摘要及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實用新型作出清楚的、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壹般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為準。而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只要求提交請求書及有關圖片或照片。

另外,發明專利申請需要經過實質審查,即專利性審查,較為嚴格,而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僅形式審查,不涉及專利性審查。換句話說,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只要文件不出錯(明顯出錯)都會授予專利權。

3.從審查周期來看;

從審查周期來看,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周期較長,3、5年是正常的,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時間較短,快的幾個月,慢的也只要壹年左右。

4.從專利權的穩定性來看;

從專利權的穩定性來看,發明是經過實質審查的,所以壹旦獲得專利權,其權利是比較穩定的,不容易被無效,而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未經實質審查,即使獲得專利權,其權利也非常不穩定,很容易被宣告無效。

5.從專利權保護依據上來看;

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受保護範圍,要以申請案中的"權利要求書"為準。申請案中的附圖及說明書可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專利的受保護範圍,則以表示在申請案中的圖片或照片所反映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6. 從保護期限來看;

從保護期限來看,發明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則是10年。

(卓壹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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