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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繁榮和發展技術貿易,促進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和國技術合同法》和《河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貿易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技術市場是社會主義商品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業務範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中介等技術貿易活動。第四條 技術市場管理貫徹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實行統壹管理、管理與經營分離的原則,加速科技成果的應用轉讓。第五條 壹切有益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技術,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均可進入技術市場。

從事技術貿易活動,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系、經濟性質和專業範圍的限制。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技術市場發展規劃,健全技術市場運行機制,強化宏觀管理與協調;加強常設技術貿易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建立技術市場發展基金,促進技術貿易活動健康發展。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七條 石家莊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是本市技術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技術市場管理。其主要職責:

(壹)負責技術市場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的貫徹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管理技術貿易機構,並核發技術貿易證書;

(三)審批或者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型技術貿易活動,建立技術信息網絡;

(四)認定登記技術合同,進行技術市場統計、分析;

(五)負責技術商品廣告的技術審查;

(六)負責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及表彰、獎勵;

(七)開展技術市場有關法律咨詢,調解技術合同爭議和有關的糾紛;

(八)對違反技術市場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檢查、處罰;

(九)其他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市場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條 各級工商、稅務、財政、物價、審計、金融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技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第九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負責本行業或系統技術貿易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第三章 技術貿易準則第十條 從事技術貿易必須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競爭、互利有償、誠實信用和協商壹致的原則。第十壹條 技術貿易當事人應當加強對擁有技術的自我保護,並對其合法性承擔責任。第十二條 技術交易項目的價款、使用費或者報酬,由當事人根據研究開發成本、應用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許可使用範圍以及技術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議定;也可以經無形資產評估後,由當事人議定。第十三條 從事技術貿易應當簽訂書面技術合同。第十四條 技術貿易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技術貿易專用發票。第十五條 發布技術商品廣告須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審查證明。第十六條 舉辦市、縣(市、區)級技術交易會,主辦者須提前30日向當地技術市場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舉行。

組織全國性、全省性或跨省、市(地區)的大型技術交易會,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序辦理。第十七條 在技術貿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竊取或者侵占他人的技術成果;

(二)明知或應知對方非法占有他人技術而與之進行技術貿易;

(三)假冒專利技術;

(四)做虛假廣告宣傳;

(五)以欺騙、脅迫等手段從事技術貿易;

(六)串通招標、投標;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四章 技術貿易機構第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技術貿易機構是指以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為目的,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中介活動的技術貿易組織。

設立專門或主要從事技術貿易活動的技術貿易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第十九條 從事技術中介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下列主要義務:

(壹)真實反映技術商品買賣雙方的履約能力、技術成果及資信情況;

(二)誠實守信,保守買賣雙方的技術與經營秘密;

(三)為買賣雙方提供約定服務;

(四)不得利用中介關系以自己的名義轉讓賣方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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