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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保護權利範圍是怎樣的

壹、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專利法 第56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也就是說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依據,而不是嚴格按照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或者措辭來確定範圍。有時,為了弄清權利要求所表示的實質內容,可以參考說明書以及附圖,以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發明目的、發明作用和采取的技術手段,或技術特征的含義等。在確定發明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還需從如下幾點考慮: (1)權利要求書的內容優先考慮 專利範圍的判定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附圖和說明書僅起到解釋權利要求的作用,也就是說僅記載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而未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能以說明書或者附圖作為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當說明書或者附圖與權利要求書不壹致時,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 (2)如何看權利要求書 A、權利要求書的作用 權利要求書的作用有二:第壹,是判斷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基礎;第二,是社會公眾和司法行政機關判斷專利權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基礎,即通過簡明的文字向其表述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B、權利要求書內容的確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權利要求書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兩種。其中,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壹步的限定”。應當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作為壹個完整的技術方案看,即將在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方案作為壹個整體看,記載在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與記載在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二者組合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與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對於限定專利的保護範圍具有相同作用。 C、從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無論是獨立權利要求還是從屬權利要求,其保護範圍由記載在該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予以界定,這些技術特征的總和構成了該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每壹個技術特征都對該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產生壹定的限定作用。也就是說,只要將某壹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中,就意味著 專利權人 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中包含該技術特征。因此,如果壹項技術方案中重現了壹項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就表明該技術方案落入了該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如果壹項技術方案除了包含某項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以外,還包含壹個或者多個該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特征,則該技術方案仍落入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上述兩種情形,我們在侵權認定中稱為全面覆蓋原則”。此外,如果壹項技術方案僅包含權利要求記載的部分技術特征,缺少了其中壹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則壹般認為該技術方案未落人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由此,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總結如下:壹項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數目越少,這些技術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術術語越上位或越抽象,則該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就越大;反之,壹項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數目越多,這些技術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術術語越下位或越具體,則其保護範圍越小。 (3)在判斷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尤其是判斷 專利侵權 時,還有兩大原則要予以考慮,即等同原則和禁止反悔原則。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即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限於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產品的外觀設計。按照專利法及實施細則中的規定結合審查指南,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應當從如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壹, 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其保護的是具體產品的外觀設計,如果產品是不同類也不相近類的話,則既使外觀設計壹樣,也不會落入該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 第二,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包括產品的功能、內部結構、技術性能等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的影響的設計內容; 第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包括消費者在正常使用中不容易看見或看不見的,或是不對產品產生美感作用的設計內容; 第四,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要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專利的簡要說明中聲明,同時還應當提交含有色彩的圖片或者照片。對於請求保護色彩的,應將請求保護的色彩作為限定該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要素之壹,即在判定侵權中,將該外觀設計所包含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進行逐壹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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