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以及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審查下列事項:
(壹)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二十條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壹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二十條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壹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壹條的規定。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壹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的規定。
(四)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第壹款的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陳述意見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要求的,應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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