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關創造性規定的理解,申請人需要仔細研究《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節的具體內容。通常,審查員在分析權利要求是否具有創造性時,會采用該部分所述的“三步法”:
第壹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第二步,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第三步,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此外,在分析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時,審查員通常會采用《專利審查指南》中設立的輔助審查基準,即判斷權利要求限定的發明是否解決了人們壹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是否克服了技術偏見;是否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是否在商業上獲得了成功。
申請人在答復有關創造性的問題時,同樣可以借鑒上述?“三步法”的實質,判斷審查員的意見是否合理,從而在意見陳述中作出妥當的答復。壹般步驟如下:
首先,判斷審查員作為審查基礎的對比文件是否公開了與本發明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
其次,如果審查員作為審查基礎的對比文件確實為與本發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比文件,則應當找出權利要求與該對比文件相區別的技術特征,分析這些區別特征帶來了哪些技術效果、解決了哪些技術問題、對現有技術作出了哪些改進。
再次,在確定了區別特征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後,接下來就要判斷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顯而易見。
判斷是否顯而易見的具體方法是:查看審查員引用的另外壹篇或者多篇對比文件是否給出了壹種啟示,根據該啟示,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將該區別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中,以解決該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取得本發明的技術效果,從而形成本申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如果不存在這樣的啟示,則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具備專利法規定的創造性,此時可以不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但應當向審查員陳述意見,詳細說明支持自己觀點的理由,必要時還應當爭取與審查員會晤的機會,努力說服審查員改變其觀點,接受申請人關於權利要求具有創造性的意見。如果經過分析發現審查員的理由較為充分,不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則難以說服審查員時,就應當按照審查員的建議,或者根據本發明的實際情況,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
在對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後,必要時還要對說明書的發明名稱、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以及說明書摘要等部分作適應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