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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以什麽為準

發明專利 的保護範圍以什麽為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權 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 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壹)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 專利法 》第26條、第56條第1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定,在認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註意以下幾方面: (1)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即認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根本依據是權利要求書,並且是權利要求書的整體、實質內容,而非個別的文字或措辭。如果壹項技術構思並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即使在說明書、附圖中體現仍不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可見,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的即可排除在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外,權利要求書是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基本依據,說明書、附圖不能作為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只是居於從屬地位。 (2)作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認定依據,清楚、準確地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是必須的。要對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作出清楚、準確的解釋,明確該發明創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參考說明書和附圖。說明書和附圖具有解釋權利要求書的法定功能。 (3)在認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為了明確某壹技術術語的含義還可以參考 專利申請 過程中國務院 專利 行政部門和申請人之間的往來信件和文件。當然,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但在這些信件和文件中 專利權人 表示認可、承諾或放棄的東西,專利權人以後是不能反悔的,這就是所說的“禁止反悔原則”。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在認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註意以下幾方面: (1)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沒有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所以,其保護範圍以圖片或照片為準,即使尺寸上存在細微差別也並不妨礙權利認定。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僅限於在授予專利權時指定的產品上使用的外觀設計,即他人不能在指定的產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 《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不同的專利其保護範圍也是不壹樣的。在這裏溫馨提醒大家壹下,有新的發明壹定要 申請專利 ,這個是對自己產品的壹種保護。申請專利有很多好處,可以防止他人模仿本企業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避免被他人搶先申請專利,避免會展上撤下展品的尷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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