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所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是保護專利的重要手段之壹,而發明專利申請專利權是比較嚴格的,需要經過專利管理部門的審核,那麽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要求是什麽,法定期限是多少?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要求是什麽壹、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要求是什麽(1)請求書中應填寫原申請的申請日。(2)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做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壹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對於審查員已發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後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對於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原申請審核。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分案申請存在單壹性的缺陷,專利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3)分案申請的類別應當與原申請的類別壹致。(4)分案申請不得改變申請人,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原申請相同;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權利轉移證明材料。分案申請的發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5)分案申請除應當提交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申請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請中與本案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副本(如優先權文件副本)。原申請中已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可以使用復印件。原申請是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還應當在請求書中填寫的原申請號之後的括號內註明國際申請號。原申請的國際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請的中文副本外,還應當同時提交原申請國際公布文件的副本。二、分案申請法定期限是多少分案申請的各種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應當從原申請日起算。對於已經屆滿的各種期限,申請人可以在白分案申請遞交日起2個月內補辦各種手續;期滿未補辦的,將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對於分案申請,應當視為壹件新申請收取各種費用。期限已經屆滿的各種費用,申請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2個月內補繳;期滿未補繳或未繳足的,將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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